[发明专利]基于PIDVCA原理的两船协调避让的优化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10101500.X | 申请日: | 2013-03-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98719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0 |
发明(设计)人: | 李丽娜;陈国权;郑敏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集美大学 |
主分类号: | G08G3/02 | 分类号: | G08G3/02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朱凌 |
地址: | 361000 福***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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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pidvca 原理 协调 避让 优化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PIDVCA原理的两船协调避让的优化方法。
背景技术
解决人为因素导致的船舶碰撞事故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实现船舶智能避碰决策的自动化。众多碰撞事故表明,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会遇两船或其中一船的不协调行动造成。保证两船避碰行动协调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确保会遇双方共同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当前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船舶拟人智能避碰决策(简称“PIDVCA”)方法,其决策形成的依据是基于《规则》及海员的通常做法,同时充分考虑本船处于避让态势最不利情况下也能确保两船在其安全会遇距离以外安全通过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仿真实验结果显示,针对两船避让问题,如两船严格遵循《规则》,两船均可获得预期最好(安全经济)的避碰效果。但是在实际的避碰行动中,往往存在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疏忽未能按照《规则》采取行动从而造成碰撞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即便单方严格按照《规则》行动,但却难以确保获得最好的避让效果,甚至仍旧可能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因此引入船舶避碰主动协调避让机制是客观需要的。通过引入请求对方船舶协调避碰行动的方案通报机制,可实现两船避碰协调优化。
一种典型的情况为仅靠直航船单方的行动,将造成避让后的复航时机较长,存在潜在碰撞危险的时间便越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采取避让行动的直航船并未能取得预期的最好避让效果。如果目标船按照《规则》主动采取协调避碰行动,如图1所示,目标船将以较大的相对运动速度Vr/从本船艉通过,这是一种合理有效的避让方式,采用这种避让方式的效果明显优于仅靠直航船采取行动使目标船以较小的相对运动速度Vrn过本船船艏的避让方案。
对于能见度不良中的两船,按照《规则》,两船一旦构成碰撞危险,都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避让措施,即不存在直航船(权利船)与让路船(义务船)之分。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两船均应将自己摆在最危险的角度考虑问题,其具体行动规则是:1)除追越船外避免向左转向(无论是左舷目标船还是右舷目标船,均向右转向);2)正横前后船舶避免朝着他转向,右正横左转,左正横右转的方法。因此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由于《规则》的主观模糊性而导致驾驶员对《规则》理解存在偏颇,而这种行为往往会造成行动的不协调,此时如果能以某船作为行动发起者,给出适合双方避让的方法将有效解决不协调问题。
很多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船舶会遇构成碰撞危险时双方行动的不协调引起。此类不协调经常发生在一方遵守《规则》,而另一方未能遵守《规则》所致。如果双方都按照《规则》或双方按照约定并充分考虑当时的局势共同背离《规则》采取行动,就不会出现不协调的避让行动。实际避让过程中,以上两种协调避碰行为均有发生。然而作为为驾驶员提供避碰决策支持的辅助避碰决策支持系统,除非双方陷入紧迫危险,一般会遇态势下要求会遇双方船舶应该严格遵循《规则》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现有PIDVCA算法对处于互见中《规则》约定的直航船和能见度不良中《机器规则》认定的“直航船”(以下统称“直航本船”)形成的PIDVCA实施方案在未能取得互见中《规则》约定的让路船和能见度不良中《机器规则》认定的“让路目标船”(以下统称“让路目标船”)协调避让行动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取得预期满意的和双赢的避让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一种基于PIDVCA原理的两船协调避让的优化方法,对局部态势的PIDVCA算法进行优化处理,能进一步提升现有的PIDVCA算法,以最大限度的提醒或督促让路目标船履行《规则》确保或提升“让路目标船”主动采取有效的协调避让行动的几率,最终达到确保“直航船”获得既安全又经济的避让效果的目的;同时在未能取得“让路目标船”协调避让行动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原有PIDVCA算法的次优避让效果,即确保两船的安全避让。
一种基于PIDVCA原理的两船协调避让的优化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系统首次安装需要用户输入船长、船宽以及包括船舶旋回进距、旋回初境以及旋回90°所需时间的操纵参数;正常开机时需要用户输入当时的包括能见度、风向风速及流向流速的环境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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