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推力杆支座与一种悬架无效
申请号: | 201310156845.5 | 申请日: | 2013-04-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41083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14 |
发明(设计)人: | 李献飞;何鸿强;柯华亭;杨青龙;杭海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G7/00 | 分类号: | B60G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04 | 代理人: | 赵百令;刘大玲 |
地址: | 243061 安徽省马***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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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推力 支座 悬架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汽车制造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推力杆支座与一种悬架。
背景技术
悬架是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与车桥(或车轮)之间的一切传力连接装置的总称。悬架的主要作用是把路面作用于车轮上的垂直反力(支撑力)、纵向反力(驱动力和制动力)和侧向反力以及这些反力所形成的力矩传递到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上,以保证汽车的正常行驶。悬架主要由弹性元件、导向装置和减振器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推力杆是导向装置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应用在载重汽车或客车的非独立悬架的单轴或双后桥重型汽车上,连接着车架与车桥,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钢板弹簧只能传递垂直力和侧向力而不能传递牵引力、制动力及其相应的反作用力矩。一般的直推力杆只能防止中后桥前后移位,而V型推力杆除了可以防止中桥与后桥的前后移位,还可以防止左右移位,所以在载重汽车中应用V型推力杆较多。
现有技术中,V型推力杆通过推力杆支座与车架连接,推力杆支座分为四个小块,左右两侧车架分别安装有两个小块,每两个小块安装在横梁的前后两侧,推力杆的作用力通过推力杆支座直接作用在横梁上,即V型推力杆作用于车架的力有相当一部分需要由横梁承担,容易导致横梁发生开裂、断裂等故障,所以会导致横梁疲劳损坏。
因此,如何解决汽车横梁容易发生疲劳损坏的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目前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供一种推力杆支座,用于解决汽车横梁容易发生疲劳损坏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推力杆支座,包括支座本体与支座底板,所述支座本体与所述支座底板为一体,所述支座本体设置有用于连接前推力杆的支座前支腿和用于连接后推力杆的支座后支腿,所述推力杆支座通过所述支座底板与车架的纵梁连接。
优选地,所述支座前支腿与所述支座后支腿均设置有推力杆安装孔。
优选地,所述支座底板设置有底板安装孔。
优选地,所述支座底板通过螺栓与所述纵梁连接
优选地,所述支座本体中部设置有减重孔。
优选地,所述推力杆支座的材料为铸钢。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悬架,包括第一推力杆支座与第二推力杆支座,所述第一推力杆支座与所述第二推力杆支座均为上述任一项所述的推力杆支座,所述第一推力杆支座连接于所述车架的第一纵梁,所述第二推力杆支座连接于所述车架的第二纵梁。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推力杆支座,包括支座本体与支座底板,所述支座本体与所述支座底板为一体,所述支座本体设置有用于连接前推力杆的支座前支腿和用于连接后推力杆的支座后支腿,所述推力杆支座通过所述支座底板与车架的纵梁连接。如此设置,推力杆支座通过支座底板连接于车架的纵梁,推力杆则连接于支座本体,这样,推力杆施加的作用力就直接作用在支座本体上,该作用力再通过推力杆支座传递到车架的纵梁。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发明改变了原来的推力杆支座的结构以及推力杆作用力的作用位置,使横梁避免了承受推力杆施加的作用力,因此,解决了汽车横梁容易发生疲劳损坏的问题。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包括上述推力杆支座的悬架,该悬架产生的有益效果的推导过程与上述推力杆支座所带来的有益效果的推导过程大体类似,故本文不再赘述。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具体实施例提供的推力杆支座的主视图;
图2为本发明具体实施例提供的推力杆支座的俯视图;
图3为本发明具体实施例提供的推力杆支座的左视图;
图1至图3中:
支座本体1、支座前支腿2、支座后支腿3、支座底板4、减重孔5。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核心是提供一种推力杆支座,通过改变推力杆支座的结构与安装位置,从而解决汽车横梁容易发生疲劳损坏的问题。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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