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无效
申请号: | 201310185132.1 | 申请日: | 2013-05-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4161833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26 |
发明(设计)人: | 于凤玲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德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6/73 | 分类号: | A61K36/73;A61P3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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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300380***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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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防治 球虫病 复方 中草药 制剂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兽医药的技术领域,具体说是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
背景技术
中兽药是将中医药理论应用于动物身上的新兴行业。兽药残留已成为影响畜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有关专家认为,中兽药由于不会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将在很大程度上逐步取代化学药品。
目前,国家对兽药的使用限制越来越严格。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对金霉素预混剂、杆菌肽锌预混剂等54类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对象、用途、休药期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兽药禁用清单》中,全面禁止或限制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综合国内国际的情况看,今后我国禁用兽药的范围还将不断扩大。
由于中药既可预防和治疗疾病、促进动物生长,又不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药物残留,我国传统的中医中药已逐步受到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者的重视,中兽药的生产和使用比例逐年扩大。目前,许多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已将中兽药作为预防、治疗疾病及促进动物生长的重点使用对象,中小型养殖场(户)的中兽药使用也日益广泛,中兽药更是成为兽药生产企业研制和开发的首选项目。
球虫病(C0ccidiosis in Chicken)是常见且危害十分严重的寄生虫病,是由一种或多种球虫引起的急性流行性寄生虫病。它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10~30日龄的雏或35~60日龄的青年的发病率和致死率可高达80%。病愈的雏生长受阻,增重缓慢;成年一般不发病,但为带虫者,增重和产蛋能力降低,是传播球虫病的重要病源。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
本发明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本发明的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按照重量份数比包括以下组分:金银花20-30份;连翘20-30份;荆芥10-20份;仙鹤草10-20份、常山10-20份、苦参10-15份、黄芪10-20份、白头翁10-15份、青蒿5-10份。
本发明还可以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上述组分中还包括白药子、沙枣叶、板蓝根中的至少一种。
本发明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本发明的治疗球虫的中药复合物,应用于家禽类,能够有效治疗球虫病。在本发明的生产过程无毒、无害、无药残,常规设备,工艺简单,成本较低,便于产业化。本发明的治疗球虫的中药复合物为中药制品,无毒、无害、无污染,粉碎时有防尘设施,既不向地下排污,也不向空中排废气,属无污染生产。本发明对各味中药进行超微粉碎,使其能过极细的筛,这样的工艺可有效的发挥出中草药的药效功能,使有效成份能充分的被动物有机体吸收,同时超微中草药的表面积远远大于非超微同等中草药的表面积,这样更利于中药有效成份的析出,还大大地节省了宝贵的中药材。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参照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1:本发明的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按照重量份数比包括以下组分:金银花20份、连翘20份、荆芥10份;仙鹤草10份、常山10份、苦参10份、黄芪10份、白头翁10份、青蒿5份。
上述组分中还包括白药子、沙枣叶、板蓝根。
实施例2:本发明的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按照重量份数比包括以下组分:金银花25份;连翘25份;荆芥15份;仙鹤草20份、常山20份、苦参15份、黄芪20份、白头翁15份、青蒿10份。
上述组分中还包括白药子。
实施例3:本发明的一种防治球虫病的复方中草药制剂,按照重量份数比包括以下组分:金银花30份;连翘30份;荆芥20份;仙鹤草15份、常山15份、苦参11份、黄芪16份、白头翁13份、青蒿7份。
上述组分中还包括白药子、沙枣叶、板蓝根中的至少一种。
在对本发明的治疗球虫的中药复合物的制备过程中对各味中药依次进行粉碎、过筛后混合30分钟后包装。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虽然本发明已以较佳实施例公开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范围内,当然会利用揭示的技术内容作出些许更动或修饰,成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凡是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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