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极限低位运输超高大型设备的装载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10211804.1 | 申请日: | 2013-05-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64783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28 |
发明(设计)人: | 高长清;吕振亮;富振东;陈照正;张信基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B5/04 | 分类号: | B65B5/04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2201 | 代理人: | 张金亭 |
地址: | 300270 ***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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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极限 低位 运输 超高 大型 设备 装载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超高大型设备的运输方法,特别是涉及一种极限低位运输超高大型设备的装载方法。
背景技术
2010年我公司中标石炼800万吨炼油项目的260吨/年柴油加氢装置加氢反应器的大件运输工程,其设备外直径4747mm,由黄骅港运至石家庄,全程允许通过高度为4900mm。使用桥式工装运输大件货物比较常见,常规方法是使用托杠将货物固定在桥式工装内,然后将二者的组合体放置在平板车上运输。由于托杠厚度达到200mm,导致货物装车后的装车高度(装车高度=货物高度+托杠高度)偏高,因装车高度限制,根本无法运输。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极限低位运输超高大型设备的装载方法,该方法能够降低使用桥式工装运输大型设备的装车高度。
本发明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极限低位运输超高大型设备的装载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一)将大型设备摆放在预定位置,大型设备下设有道木;
二)安装桥式工装,桥式工装两侧为承重梁,两端为举升梁;
三)在桥式工装和大型设备之间安装横向定位块,将大型设备横向固定在桥式工装内;
四)将多根钢绞线穿插在大型设备下面,并用单锚将每根钢绞线的两端与桥式工装的承重梁连接,所有钢绞线预紧后,用单锚锁固;
五)用钢丝绳将大型设备的两端与桥式工装连接,以限定大型设备的纵向位置,每根钢丝绳包括至少两段钢丝绳分段,相邻两根钢丝绳分段之间通过倒链连接;
六)在两部平板车上各安装一分载梁,在分载梁和举升梁之间安装顶升千斤顶,用顶升千斤顶将桥式工装顶起,此时,钢绞线将大型设备兜挂在桥式工装内,移除道木,顶升千斤顶收缸,钢绞线紧贴地面,完成大型设备的装载。
所述步骤四),在钢绞线和大型设备之间夹设胶皮。
本发明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采用钢绞线代替托杠将大型设备固定在桥式工装内,因钢绞线尺寸较小,远小于托杠的厚度,所以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装车高度,实现极限高度状态下的运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步骤一)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步骤二)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步骤三)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步骤四)的示意图;
图5为本发明步骤五)的示意图;
图6为本发明步骤六)的示意图。
图中:1、大型设备,2、道木,3、桥式工装,31、举升梁,32、承重梁,4、横向定位块,5、钢绞线,6、钢丝绳分段,7、倒链,8、分载梁,9、顶升千斤顶,10、平板车。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发明的发明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1~图6,一种极限低位运输超高大型设备的装载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一)将大型设备1摆放在预定位置,大型设备下设有道木2;
二)安装桥式工装3,桥式工装两侧为承重梁32,两端为与承重梁32垂直的举升梁31;
三)在桥式工装3和大型设备1之间安装横向定位块4,将大型设备1横向固定在桥式工装内;
四)将多根钢绞线5穿插在大型设备1下面,并用单锚将每根钢绞线5的两端与桥式工装的承重梁32连接,所有钢绞线5预紧后,用单锚锁固;
五)用钢丝绳将大型设备1的两端与桥式工装3连接,以限定大型设备1的纵向位置,每根钢丝绳包括至少两段钢丝绳分段6,相邻两根钢丝绳分段6之间通过倒链7连接;
六)在两部平板车10上各安装一分载梁8,在分载梁8和桥式工装的举升梁31之间安装顶升千斤顶9,用顶升千斤顶9将桥式工装3顶起,此时,钢绞线5将大型设备1兜挂在桥式工装3内,移除道木2,顶升千斤顶9收缸,钢绞线5紧贴地面,完成大型设备1的装载。分载梁8与举升梁31空间垂直交错,顶升千斤顶9安装在分载梁8的中部,顶升千斤顶9位于举升梁31的中部下方。运输时,钢绞线5紧贴地面,采用本发明进行设备运输,可使装车高度降至极限程度。
在本实施例中,在上述步骤四)中,在钢绞线5和大型设备1之间夹设胶皮,用来保护大型设备1。
尽管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发明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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