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及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310216684.4 | 申请日: | 2013-05-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32803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02 |
发明(设计)人: | 李意民;周忠宁;刘聪;张昕喆;卞庆飞;马丽娜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矿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C02F9/04 | 分类号: | C02F9/04;C02F9/14 |
代理公司: | 南京瑞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49 | 代理人: | 杨晓玲 |
地址: | 221008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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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矿井 水井 处理 装置 方法 | ||
1.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天然自净机构和布置于井下废弃巷道中的一次过滤机构、COD检测机构、加药絮凝机构、二次过滤机构和供水机构,所述COD检测机构对一次过滤机构中的滤液进行水质检测;所述天然自净机构的入水口为设有格栅的采空区入口,出水口与一次过滤机构的入水口连通;所述一次过滤机构的污液出水口与天然自净机构的回排入水口连通,一次过滤机构的滤液出水口与COD检测机构相连,检测合格滤液出水口与供水机构连通,不合格滤液出水口与加药絮凝机构的入水口连通;所述加药絮凝机构的污液出水口与天然自净机构的回排入水口连通,加药絮凝机构的滤液出水口与二次过滤机构的入水口连通;所述二次过滤机构的污液出水口与天然自净机构的回排入水口连通,二次过滤机构的滤液出水口与供水机构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然自净机构为采空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OD检测机构包括就地检测装置和远程控制系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药絮凝机构包括加药装置、管道混合器、絮凝池和斜管沉淀池,所述管道混合器为JT型管道混合器,所述絮凝池为单通道折板絮凝池,所述斜管沉淀池为逆流上流式斜管沉淀池。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过滤机构为上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所述二次过滤机构为重力式无阀滤池。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有机构均直接利用隔断形式布置于井下废弃巷道内,各机构的高度均限制在井下废弃巷道高度内、宽度均限制在去除维修与安装所需的宽度后的井下废弃巷道宽度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有机构均进行防尘和防爆处理,所有使用的自控电器元件、泵和风机均进行防潮处理。
8.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矿井水通过自流或引流进入天然自净机构进行天然自净;
(2)天然自净后的矿井水排入一次过滤机构进行一次过滤,产生的一次过滤污液回排至天然自净机构,产生的一次过滤滤液通过COD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COD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一次过滤滤液进入供水机构;
(4)COD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一次过滤滤液排入加药絮凝机构进行絮凝沉淀;
(5)絮凝沉淀产生的沉淀污液回排至天然自净机构,产生的沉淀滤液排入二次过滤机构进行二次过滤;
(6)二次过滤产生的二次过滤污液回排至天然自净机构,产生的二次过滤滤液进入供水机构。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回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过滤机构、加药絮凝机构、二次过滤机构和供水机构依据井下废弃巷道原有的倾斜结构,由高至低设置;所述天然自净机构进行天然自净后产生的矿井水首先经过潜水泵提升,然后通过自流完成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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