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310265935.8 | 申请日: | 2013-06-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4570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09 |
发明(设计)人: | 李雪;乐聪;王毅;乐健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羿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40/02 | 分类号: | G06Q40/02 |
代理公司: | 上海君铁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74 | 代理人: | 潘建玲 |
地址: | 200127 上海市浦东***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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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个人 金融 身份 识别 欺诈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计算机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
背景技术
通过市场调查,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财务公司等,由于其业务开展是委托第三方业务合作方完成,其业务特点如下:业务的办理是由非本公司员工完成,业务合同的签署在中介或者业务合作方的场所完成,所以无法对风险进行全程监控,也就无法满足监管机关关于“风险业务要求本人临柜(所谓临柜,指客户到金融机构的经营场所在工作金融机构员工的指导下办理业务)” 的监管要求。
如某汽车金融公司,向购买车辆客户提供车辆贷款业务是通过与汽车经销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经销商的员工来完成车辆贷款合同签署相关人(如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担保人)的身份核实工作,并在经销商的员工指导下完成合同签署,经销商承担鉴证责任。
这种业务开展模式是不符合监管机关关于个人贷款面谈、面签监管规定,监管规定中的面谈、面签是指合同签署必须以临柜方式(所谓临柜,指客户到金融机构的经营场所在,在金融机构员工的指导下完成合同签署)完成。由于业务过程中没有金融机构的员工鉴证,经销商不对贷款相关要素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不符合监管要求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全部由金融机构承担,由于贷款业务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由于没有技术和人力对上述风险点进行监控,进而无法保留签署时刻的现场影像,到产生贷款风险的时候,如贷款申请人违约,无法重现业务现场,也就无法识别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参与方的责任。
因此,计算机技术领域迫切需要贷款风险低、能够录制业务现场的一种个人金融风险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了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新建签约,提交签约文件;具体包含:
步骤101,新建签约,新建签约步骤中可以包含步骤102,设置业务密码;
步骤103,采集申请人、配偶、担保人信息,
步骤104,录入业务申请号,
步骤108,提交业务,或者步骤105关闭业务;
在执行步骤105之后,执行步骤106,在业务签约中查询,然后执行步骤107,业务密码验证,找到该笔业务后再执行108提交业务;
在步骤108之后,执行步骤109,签约完成;
步骤109中签约完成的业务有录错签约人信息或签约人信息模糊,则执行步骤110签约完成退回,将业务退回到步骤103采集签约人信息,重新录入签约人信息;
第二步:人机双重比对,确认签约人身份信息一致性;
第三步:发票录制、提交发票文件。
如上所述的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步骤2人机双重比对步骤包括:
步骤201,人机双重比对,验证身份一致性;
比对结果一致则执行步骤202业务提交和步骤204发票录制;比对结果不一致则执行步骤203人工审核步骤;
步骤203人工审核通过则执行步骤202业务提交和步骤204发票录制,审核不通过则执行步骤204发票录制和重复步骤201人机比对步骤,直至一致为止。
如上所述的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票录制、提交发票文件步骤包括:
步骤204发票录制完毕,执行步骤107业务密码验证,验证通过后执行步骤301录入发票照片和发票视频,然后执行步骤302提交发票文件,提交后步骤303业务结束;
步骤303业务结束中发现有发票文件不清晰,则执行步骤304业务结束退回到步骤204发票录制,重新录入发票文件。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本发明通过身份证和现场照片人机双重比对,确认证件与持证人一致性。
2.本发明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
3.本发明通过视频留存确认客户是否是本人签署,满足了金融监管要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将使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他有益效果显而易见。
图1为本发明一种个人金融身份识别及反欺诈的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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