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管道用的绝缘接头无效
申请号: | 201310362129.2 | 申请日: | 2013-08-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38307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2-11 |
发明(设计)人: | 陶金龙;周毅;陶怡慧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市上海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L25/02 | 分类号: | F16L25/02 |
代理公司: | 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 32113 | 代理人: | 朱伟军 |
地址: | 215532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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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管道 绝缘 接头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管道配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管道用的绝缘接头,应用于诸如燃气输配管线、油品输送管道上,将冗长的管线按一定的间距隔离,以避免管线遭静电、雷击损坏。
背景技术
如业界所知,由于静电、雷击等会对燃气如天然气输配管线和油品如石油输送管道造成严重危害,因而在敷设此类管线时,需要在管线上每隔一段距离(通常为50m或100m)设置有助于起到消除静电、雷电电流的绝缘接头,藉由绝缘接头将静电引入大地或将雷电电流引入大地。
在迄今为止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中不乏关于绝缘接头的技术信息,略以例举的如CN201884836U(整体式绝缘接头)、CN2586861Y(整体式绝缘接头)、CN2634240Y(绝缘接头)、CN2687466Y(绝缘接头)、CN101994886A(整体式绝缘接头)、CN102865423A(管道用整体式绝缘接头),等等。
并非限于上述例举的专利技术方案虽然各有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因介于上、下导管即介于管段之间的起绝缘隔离作用的套筒(也称连接套筒)与上导管的上导管法兰或者与下导管的下导管法兰之间构成封闭的无隙结构,于是当由静电引起的或者由雷电引起的电流流过时无法自动放电,因而存在危及管线之虞,并且此类事故不乏耳闻。
鉴于上述已有技术,本申请人作了有益的探索,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且形成了下面将要介绍的技术方案。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有助于将由静电、雷击之类的情形而产生的电流自我释放而藉以有效地保护管道的管道用的绝缘接头。
本发明的任务是这样来完成的,一种管道用的绝缘接头,所述的管道包括上游导管和下游导管,上游导管朝向下游导管的一端构成有一上游导管法兰,而下游导管朝向上游导管的一端构成有一下游导管法兰,上、下游导管法兰彼此对应,所述的绝缘接头包括套筒、绝缘隔离垫和绝缘隔垫,套筒的一端与上游导管法兰固定连接,套筒的中部与下游导管法兰的外壁相对应,而套筒的另一端与下游导管的外壁之间构成绝缘密封配合,在所述套筒的内壁与所述下游导管法兰的外壁之间构成有一放电腔,而在下游导管法兰的所述外壁上并且围绕下游导管法兰的圆周方向构成有一凸起于下游导管法兰的外壁表面的放电环,该放电环与套筒的内壁之间保持有放电间隙,所述绝缘隔离垫设置在上、下游导管法兰的彼此面对面的一侧之间,所述绝缘隔垫设置在下游导管法兰与套筒的绝缘隔离配合面之间。
在本发明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在所述的套筒的所述另一端的内壁与所述下游导管的外壁之间设置有用于使套筒与下游导管构成绝缘密封的绝缘灌封层。
在本发明的另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在所述的上游导管法兰朝向所述绝缘隔离垫的一侧开设有一上游导管法兰密封圈槽,在该上游导管法兰密封圈槽内嵌设有一上游导管法兰密封圈,该上游导管法兰密封圈与所述的绝缘隔离垫接触。
在本发明的又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在所述的下游导管法兰朝向所述绝缘隔离垫的一侧开设有一下游导管法兰密封圈槽,在该下游导管法兰密封圈槽内嵌设有一下游导管法兰密封圈,下游导管法兰密封圈与绝缘隔离垫接触。
在本发明的再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在所述的上游导管法兰的外壁上构成一凸起于上游导管法兰的外壁表面的焊接固定凸缘,所述套筒的所述一端与该焊接固定凸缘焊接固定。
在本发明的还有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的放电环的断面形状呈∧形字形。
在本发明的更而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的放电间隙的宽度为0.5-3㎜。
在本发明的进而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的绝缘隔离垫和绝缘隔垫均为聚四氟乙烯垫。
在本发明的又更而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的绝缘灌封层为环氧树脂层压玻璃纤维布层。
在本发明的又进而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放电腔的长度与所述下游导管法兰的厚度相等。
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由于在套筒的内壁与下游导管法兰的外壁之间构成有放电腔,并且在下游导管法兰的外壁上构成有放电环,因而当产生诸如由静电或雷击引起的电流时,放电环能将电流自然释放,从而确保管道的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实施例结构图。
图2为图1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专利局的审查员尤其是公众能够更加清楚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和有益效果,申请人将在下面以实施例的方式作详细说明,但是对实施例的描述均不是对本发明方案的限制,任何依据本发明构思所作出的仅仅为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等效变换都应视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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