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复配除草剂无效
申请号: | 201310412937.5 | 申请日: | 2013-09-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93819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8 |
发明(设计)人: | 薛列驹 | 申请(专利权)人: | 薛列驹 |
主分类号: | A01N43/70 | 分类号: | A01N43/70;A01P13/00;A01N37/2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26400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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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除草剂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农药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复配除草剂。
背景技术
甲草胺是一种选择性芽前除草剂,主要是通过杂草的芽鞘吸收,根部和种子也可有少量吸收。主要杀死出苗前土壤中萌发的杂草,适用于大豆、玉米、花生、棉花、马铃薯、甘蔗、油菜等作物田,防除稗草、马唐、蟋蟀草、狗尾草、秋稗、臂形草、马齿苋、苋、轮生粟米草、藜、蓼等1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
扑草净也是一种选择性芽前除草剂,但其经根和叶吸收并传导,除草效果明显,但其易对农作物的产生药害,使用的量不宜过多,进而影响其除草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由甲草胺和扑草净的复配的除草剂,其药效达到了互补,在减少扑草净使用的同时反而增加了除草效果。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复配除草剂,该除草剂由1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组成。
进一步的,所述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的重量比为:3~6:1。
进一步的,所述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的重量比为:3:1。
本发明的优点是:能有效扩大除草种类,可以一次用药防治多种杂草,也可以减小扑草净的使用量,降低农本,减少农作物农药残留量。
具体实施方式
下述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发明,但并不能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1
一种复配除草剂,该除草剂由1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组成,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的重量比为:3:1。
实施例2
一种复配除草剂,该除草剂由1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组成,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的重量比为:6:1。
实施例3
一种复配除草剂,该除草剂由1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组成,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的重量比为:4:1。
实施例4
一种复配除草剂,该除草剂由1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组成,5%甲草胺颗粒剂和50%扑草净可湿性粉剂的重量比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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