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球杆用杆身有效
申请号: | 201310488257.1 | 申请日: | 2013-10-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68771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07 |
发明(设计)人: | 长谷川宏;松永圣史;岛内猛士 | 申请(专利权)人: | 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3B53/10 | 分类号: | A63B53/10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杜娟 |
地址: | 日本兵库县神户***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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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用杆身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杆身,其特征在于,
具有配置在杆身长度方向的整体上的全长层、以及配置在杆身的顶端部的顶端部分层,
所述全长层包括偏置层和直置层,
所述顶端部分层包括内侧玻璃纤维强化层,
当杆身全长为Ls、杆身的从细端起至杆身重心G为止的距离为Lg时,比(Lg/Ls)在0.52以上、0.65以下,
杆身重量在65g以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杆身,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侧玻璃纤维强化层位于所述偏置层的内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杆身,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侧玻璃纤维强化层是最内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杆身,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环带层,
杆身在长度方向上三等分,被划分成细端区域、中间区域、以及粗端区域,
当所述细端区域的所述环带层的重量为Rf1、所述中间区域的所述环带层的重量为Rf2、所述粗端区域的所述环带层的重量为Rf3时,
重量Rf2比重量Rf1大,
重量Rf2比重量Rf3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杆身,其特征在于,
杆身在长度方向上三等分,被划分成细端区域、中间区域、以及粗端区域,
当所述细端区域的杆身重量为Ws1、所述中间区域的杆身重量为Ws2、所述粗端区域的杆身重量为Ws3时,
(Ws1+Ws3)/Ws2在2.1以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杆身,其特征在于,
杆身在长度方向上三等分,被划分成细端区域、中间区域、以及粗端区域,
当所述中间区域的杆身重量为Ws2、所述粗端区域的杆身重量为Ws3时,
Ws3/Ws2在1.1以上、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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