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单轴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在审
申请号: | 201310488709.6 | 申请日: | 2013-10-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00796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26 |
发明(设计)人: | 莫锦秋;段仁全;许恒;吴桐;陈贵顺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交通大学 |
主分类号: | B62K11/00 | 分类号: | B62K1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36 | 代理人: | 郭国中 |
地址: | 20024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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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驱动 平衡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两轮自平衡车,特别涉及一种单个电机驱动两轮的自平衡车,其可以使骑乘在上面的操作者自由行驶。
背景技术
当前,大城市中私家车数量急剧上升,使得交通拥堵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下,两轮平衡车作为一种由电力驱动、具有自我平衡能力的个人代步类运输工具,因其环保,经济等特点,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
其主要包含有承载机构,驱动系统,转向系统,控制系统。其主要运行原理:采用电子自平衡系统及倒立摆原理而实现的新型车体。主要过程为平衡车内置精密电子陀螺仪对车体所处的姿位状态进行判定,通过中央微处理器运算出相应的指令,对车体的驱动系统进行控制调整车体的姿态,从而实现车体的自平衡与运行功能。
授权公告号为CN101353070A的发明专利公开描述了一种共轴两轮车辆。包含踏板、车体、一对轮子、一对单独驱动和旋转所述对车轮驱动装置和直接用于直接改变所述踏板的姿态或通过所述车体间接改变所述姿态的把手。但其是采用一对电机驱动的双轮独立驱动。
现有平衡车产品如美国Segway赛格威自平衡车,日本丰田Winglet等产品等。现有的两轮平衡车产品都为一对电机进行的两轮独立驱动,使得成本较高。也使得消费者难以承受这些产品,影响了产品的推广使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使用单个电机进行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解决需要两个或多个电机驱动车体的高代价方式,以减少电机的使用数目,从而实现在保持现有产品的功能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降低产品的能耗以及产品的成本。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单轴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体、电机固定架、驱动电机、车轮、电机驱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轴、轴承、轴承固定架、转向齿条、转向传动齿轮、转向杆、车轮转向节,所述电机固定架和轴承固定架均设置在车体上,所述电机设置在电机固定架上,所述电机驱动齿轮与电机固定连接,所述电机驱动齿轮与传动齿轮相啮合,所述传动齿轮与传动轴联接配合,所述转向杆与转向传动齿轮相联接,所述转向齿条与车轮转向节相互铰接。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车体上还设有上盖,所述车体与上盖之间设有减震消声层。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上盖上表面为承重踏板,所述承重踏板之上应设有减震层。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减震消声层为橡胶垫。
作为优选方案,所述转向齿条和专项传动齿轮都需要进行热处理强化。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主要体现在:通过本发明专利设计可使电机的使用数量减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控制系统的设计的复杂程度,同时由于减少电机的装配数目,还可以减轻整车的重量,提高车体续航能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单轴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主视图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单轴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拆掉上盖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单轴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车轮的轴测图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仅局限于实施例。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单轴驱动的两轮自平衡车,包含车体1、电机固定架2、驱动电机3、车轮4、电机驱动齿轮5、传动齿轮6、传动轴7、轴承8、轴承固定架9、转向齿条10、转向传动齿轮11、转向杆12、车轮转向节13、车轮联接法兰盘14、车体上盖15。
具体而言,如图1所示,车体1是车体的主要承重装置,电机固定架2、轴承固定架9通过螺栓连接固定在车体上,电机3通过螺钉联接到电机固定架2上,电机驱动齿轮5则通过键与电机3的输出轴相连接,齿轮5与传动齿轮6相互啮合,传动齿轮6则通过键联接与车轮传动轴7进行联接配合。电机的转动通过前述机构进行动力传动。
如图2所示,转向杆12通过与转向传动齿轮11向联接,转向齿条10与转向传动齿轮11啮合联接,转向齿条10与车轮转向节13进行铰接。从而操作者操作转向杆12则带动传动齿条10的移动,传动齿条10带到转向节及车轮进行车体的平行转向。
本发明专利设计可使电机的使用数量减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控制系统的设计的复杂程度,同时由于减少电机的装配数目,还可以减轻整车的重量,提高车体续航能力。
综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发明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发明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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