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过氧化氢杀灭长距离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310504693.3 | 申请日: | 2013-10-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9677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8 |
发明(设计)人: | 刘冬梅;崔福义;王睿;洪洁;唐欢;潘云皓 | 申请(专利权)人: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C02F1/50 | 分类号: | C02F1/50;C02F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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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50000 黑龙***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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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过氧化氢 杀灭 长距离 输水 管道 淡水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杀灭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尤其涉及一种过氧化氢杀灭长距离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
背景技术
淡水壳菜对输水管道造成的水质恶化和生物淤积问题是南方供水系统中出现的新问题。淡水壳菜是一种滤食性底栖动物,它们会沿着供水工程的箱涵管道向下游迁移繁殖,在管壁上密集生长,并进入供水网络干线工程的给水厂,附着于集水井、沉淀池,堵塞格栅、管道等构筑物。由于大量聚集的淡水壳菜在水中生长代谢,它们呼吸会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代谢过程中排泄氨氮和营养盐,引起水质恶化,氨氮的增加会引起氯的投加量增加。可见,淡水壳菜的存在会导致水厂运行困难,带来安全隐患,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淡水壳菜的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现有杀灭管道内淡水壳菜的方法主要有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就是在水源地放养青鱼、鲤鱼等能够捕食淡水壳菜的鱼类以防止其大量繁殖。物理方法包括采用防附着、离水干燥法、高温水喷淋方法、增设预处理设施、封闭缺氧法及人工机械清除法。化学方法主要采用投加化学药剂的办法,包括氯、石灰、硫酸铜、钾盐、氧化铜、臭氧和各种杀贝剂等杀灭输水管道中的淡水壳菜。生物法虽然从根本上控制淡水壳菜的生长繁殖,为预防的目的,但所选鱼类受当地经济、社会条件限制,见效慢,成本高且不能够完全阻止淡水壳菜进入输水管道。物理法虽无二次污染,但大部分控制措施操作复杂,受因素限制较多,成本较高,仅处于理论可行阶段。化学法时间短,见效快,但有些药剂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消毒副产物,对水质安全存在威胁。过氧化氢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当它与生物体相遇时,立即分解生成氧。这种尚未结合成氧分子的氧原子,具有很强的氧化能力.一定剂量的过氧化氢与生物接触时,能破坏生物体细胞,进而起到杀灭作用。杀灭作用后剩余的物质是无任何毒害、无任何刺激作用的水,不会形成二次污染。因此,过氧化氢作为氧化剂是比较安全的。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现有杀灭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操作复杂、可行性差,及采用其他消毒剂的杀灭法可能会产生消毒副产物,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过氧化氢杀灭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我国南方地区长距离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灭杀。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的:
在20~30℃的情况下,向长距离原水输水管道中投加过氧化氢,连续投加4~14天,控制原水中过氧化氢浓度为1~10mg/L,完成过氧化氢杀灭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
上述方法中,在20℃的条件下,当原水中过氧化氢浓度为10 mg/L时,连续投加7.5天,淡水壳菜的死亡率为90%以上。
上述方法中,在25℃的条件下,当原水中过氧化氢浓度为5 mg/L时,连续投加4~5天,淡水壳菜的死亡率为70~80%。
上述方法中,在25℃的条件下,当原水中过氧化氢浓度为10 mg/L时,连续投加4~6天,淡水壳菜的死亡率为70%以上,在投药的第6天,淡水壳菜死亡率为100%。
上述方法中,在30℃的条件下,当原水中过氧化氢浓度为5mg/L时,连续投加3~4.5天,第3天淡水壳菜的死亡率为70%以上,第4.5天淡水壳菜的死亡率为100%。
本发明的过氧化氢杀灭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中,控制原水中过氧化氢浓度为1~10mg/L,过氧化氢连续投加时间为4~14天,淡水壳菜的死亡率为70%以上。若完全将淡水壳菜杀死需要较长时间,从经济角度分析,并不可取,因此控制连续投加时间为4~14天。还有,当投加的过氧化氢浓度过高时,杀灭效果反而较差,这是因为淡水壳菜在氧化剂浓度偏高时会采取闭壳保护,不利于过氧化氢对淡水壳菜的杀灭作用。
本发明的过氧化氢杀灭原水输水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方法中,过氧化氢不仅具有杀灭淡水壳菜的作用,作为预氧化剂均有较好的预氧化作用。对浊度、藻类、细菌及大肠菌群均有较好的去除作用, 不增加后续水处理工艺的难度。本发明能够有效控制原水及管道中淡水壳菜的数量,使用该技术,操作安全方便,具有极高的可行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说明,但并不局限如此,凡是对本发明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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