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10521303.3 | 申请日: | 2013-09-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15191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9 |
发明(设计)人: | 松林容子;斋藤孝;向健二;渡边加津己;山内哲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1L25/075 | 分类号: | H01L25/075;H01L33/50;H01L33/48;F21V13/02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陈建全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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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装置 | ||
1.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照明装置具备具有固体发光元件的光源,所述光源具有按照下述方式设定的分光放射特性:相关色温在5400K~7000K的范围内,色差Duv在-6~8的范围内,通过CIE1997中期颜色外观模型(简单版)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色度值为2.7以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具有按照下述方式设定的分光放射特性:相关色温在5800K~6700K的范围内,色差Duv在-4~5的范围内,所述色度值为2以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平均显色评价数Ra为80以上的方式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平均显色评价数Ra为90以上的方式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肤色的优选指数PS为80以上的方式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显眼指数FCI为100以上的方式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具备光减少部,该光减少部将从所述光源中射出的光的570~780nm的范围内的至少一部分的波长宽度的光强度降低。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减少部含有具有从铜、钯、钴、镍、氧化钒、锌、锡和锰中选择的至少一种的中心金属的四氮杂卟啉系金属络合物色素。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减少部将570~600nm的范围内的至少一部分的波长宽度的光强度降低。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减少部含有具有从铜、钯、氧化钒和锌中选择的至少一种的中心金属的四氮杂卟啉系金属络合物色素。
11.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长在380~560nm的范围内。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长在450~495nm的范围内。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长在425~470nm的范围和525~530nm的范围中的至少之一的范围内。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长在450~470nm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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