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在审
申请号: | 201310569302.6 | 申请日: | 2013-11-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0406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26 |
发明(设计)人: | 陆希悦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天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S6/00 | 分类号: | F21S6/00;F21S8/00;F21V33/00;F21V2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41 | 代理人: | 李涛 |
地址: | 215011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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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mp3 功能 床头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床头灯,尤其涉及一种具有MP3音乐播放功能的床头灯,属于电子产品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床头灯是因它用于床头而得名,有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类。夜晚,只需点亮一盏小小的晶体石膏灯,浪漫便悠然而来,梦幻般的柔和光晕,把居室营造得温馨、浪漫、宁静。卧室照明的整体氛围强调的是温馨,相比房间里供日常起居之需的主灯,床头灯还兼顾主人床头阅读、更衣、梳妆的局部照明需要,不仅如此,如果布置得当,它还能起到调节卧室情调、美化居室的作用。可以说,床头灯是集普通照明、局部照明、装饰照明三种功能于一身。
很多人会在床上边看书边听音乐,MP3通常是人们的首选。MP3小巧、灵活,使用方便,但是,MP3经常会遇到电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同时,由于MP3体积过小,还会发生找寻不到的现象。综上所述,使用MP3在床上听音乐并不便捷。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该床头灯结构设计合理,其底座上增设的MP3播放装置使用方便、性能可靠,可为人们提供高品质音乐享受,极大的丰富了床头灯的功能性。
本发明是一种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该床头灯包括底座、灯柱、照明灯体、电源线、开关以及照明电路,所述的底座上增设MP3播放装置,该MP3播放装置由显示屏、调控按钮组、数据接口、耳机插孔以及内置的变压组件、电路板和控制电路组成,所述的控制电路由供电回路和控制回路组成,所述的供电回路的电能由照明电路提供。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显示屏规格为4cm*2.5cm,可显示中文及英文。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数据接口为USB接口,可直接安插优盘导入歌曲。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显示屏的侧部设置暗格,暗格为翻盖式设计,其内可放置耳机。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该床头灯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其底座上增设的MP3播放装置有效的丰富了床头灯的功能性,为人们享受音乐提供便捷;同时,该MP3播放装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制备成本适中,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 1、灯座,2、灯柱,3、照明灯体,4、电源线,5、开关,6、显示屏,7、调控按钮组,8、数据接口,9、耳机插孔,10、暗格。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的结构示意图;该床头灯包括底座1、灯柱2、照明灯体3、电源线4、开关5以及照明电路,所述的底座1上增设MP3播放装置,该MP3播放装置由显示屏6、调控按钮组7、数据接口8、耳机插孔9以及内置的变压组件、电路板和控制电路组成,所述的控制电路由供电回路和控制回路组成,所述的供电回路的电能由照明电路提供。
本发明中提及的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中,MP3播放装置中的显示屏6规格为4cm*2.5cm,可显示中文及英文,其背景颜色可以有绿色、红色或是黄色;控制按钮组7包括启闭按钮、音量调节按钮以及功能选择按钮;数据接口8为USB接口,可直接安插优盘导入歌曲,人们也可以通过数据线将其与电脑、手机进行对接,歌曲的导入和删除方便;显示屏7的侧部设置暗格10,暗格10为翻盖式设计,其内可放置耳机。
上述MP3播放装置内设的变压组件为一套3V的变压装置,可代替2节1.5V的电池使用,极大的提高了MP3播放装置使用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具有MP3功能的床头灯,其特点是:该床头灯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其底座上增设的MP3播放装置有效的丰富了床头灯的功能性,为人们享受音乐提供便捷;同时,该MP3播放装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制备成本适中,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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