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球杆有效
申请号: | 201310642232.2 | 申请日: | 2013-12-03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45873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11 |
发明(设计)人: | 中村崇 | 申请(专利权)人: | 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3B53/00 | 分类号: | A63B53/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梅高强;崔巍 |
地址: | 日本兵库县神户***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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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所述高尔夫球杆包括:杆头、杆身和手柄,其特征在于,
球杆长度为45英寸以上且48英寸以下;
杆头重量Wh占球杆重量Wc的比值(Wh/Wc)大于等于0.71;
绕着摆动轴线的转动惯量Ix小于等于6.90×103(kg·cm2);并且
当所述球杆重量被定义为Wc(kg);所述球杆的手柄端和重心之间的轴向距离被定义为Lc(cm);并且绕着所述球杆的所述重心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c(kg·cm2)时,所述转动惯量Ix(kg·cm2)通过以下公式(1)计算。
Ix=Wc×(Lc+60)2+Ic (1)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球杆的静力矩被定义为Mt时,比值(Ix/Mt)小于等于435;并且
所述静力矩Mt(kg·cm2)通过以下公式(2)计算。
Mt=Wc×(Lc-35.6) (2)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杆身的顶端和所述杆身的重心之间的轴向距离被定义为Lg,并且杆身长度被定义为Ls时,比值(Lg/Ls)为0.5以上且0.67以下。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杆头重量Wh大于等于0.175kg。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杆身重量小于等于50g。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手柄重量小于等于4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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