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带蓝牙音箱的手机保护套无效
申请号: | 201310679777.0 | 申请日: | 2013-12-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4705957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6-17 |
发明(设计)人: | 焦素梅 | 申请(专利权)人: | 西安琨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C11/24 | 分类号: | A45C11/24 |
代理公司: | 西安智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61221 | 代理人: | 李东京 |
地址: | 710000 陕西省西安市*** | 国省代码: | 陕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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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蓝牙 音箱 手机 护套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手机配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带蓝牙音箱的手机保护套。
背景技术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对手机的功能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打电话或发短信,对外放音质的要求也逐渐增加,而现有的手机越做越薄,由于其结构的限制无法装配更大的扬声器及更好的音频模块。
同时在打电话时,必须将话机紧贴脸庞,否则就无法听清听筒内容,同时话筒与嘴离的稍远对方也无法听清所说内容,长时间通话不仅手机辐射对身体不好,而且使得握手机的手部以及手臂疼痛。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手机外放音质差以及长时间通话手机辐射影响健康手臂疼痛的问题,提供一种带蓝牙音箱的手机保护套,直接将蓝牙音箱与保护套固定。
为此,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带蓝牙音箱的手机保护套,它包括保护套,保护套内表面两相对侧边有与手机两侧边卡接的卡沿,其中一侧边还连接有翻盖,其特征在于:保护套的外表面与蓝牙音箱后表面固定连接,蓝牙音箱的前表面为扬声孔,蓝牙音箱的侧部分布有电源开关、音量调节按钮、电话接听按钮以及充电端口。
所述的蓝牙音箱为矩形结构,长和宽与手机保护套大小一致,高为1-2cm。
所述的充电端口与手机的充电口为相同型号接口。
所述的音量调节按钮为两个,分别是音量加和音量减。
所述的翻盖中部开有透明窗口。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带蓝牙音箱的手机保护套,它包括保护套,保护套内表面两相对侧边有与手机两侧边卡接的卡沿,其中一侧边还连接有翻盖,其特征在于:保护套的外表面与蓝牙音箱后表面固定连接,蓝牙音箱的前表面为扬声孔,蓝牙音箱的侧部分布有电源开关、音量调节按钮、电话接听按钮以及充电端口,由于将蓝牙音响直接设计在了手机的保护套上,使用时通过保护套卡接在手机后方,不需要使用时拆下保护套即可,保护套上的蓝牙音箱还能对手机起到支撑作用,手机看电影时不仅可以通过蓝牙音箱播放高品质的音响效果,还可将手机支撑到桌面上,便于观看,由于连接了蓝牙音箱,拥有更大的音量以及更好的话筒,因此在接打电话时,将手机放置在一旁即可,无需贴服在脸旁。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保护套;2、蓝牙音箱;3、扬声孔;4、电源开关;5、音量调节按钮;6、电话接听按钮;7、充电端口;8、卡沿;9、翻盖;10、透明窗口。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这种带蓝牙音箱的手机保护套,它包括保护套1,保护套1内表面两相对侧边有与手机两侧边卡接的卡沿8,其中一侧边还连接有翻盖9,其特征在于:保护套1的外表面与蓝牙音箱2后表面固定连接,蓝牙音箱2的前表面为扬声孔3,蓝牙音箱2的侧部分布有电源开关4、音量调节按钮5、电话接听按钮6以及充电端口7。
具有接听电话功能的蓝牙音箱2为现有技术,其内部具体结构在此不详细说明,本发明由于将蓝牙音响2直接设计在了手机的保护套1上,蓝牙音响2外壳采用与保护套1同样的材质,同样能起到保护的作用,使用时,对于需要蓝牙音箱功能的用户可选择本保护套1,通过保护套1的卡沿8卡接在手机后盖上,对于不需要蓝牙音箱功能的可拆下本保护套1更换成一般手机保护套即可,使用本保护套1时不用同时拿两个设备,保护套1上的蓝牙音箱2还能对手机起到支撑作用,手机看电影时不仅可以通过蓝牙音箱2播放高品质的音响效果,还可将手机支撑到桌面上,便于观看,由于连接了蓝牙音箱2,拥有更大的音量以及更好的话筒,因此在接打电话时,将手机放置在一旁即可,无需贴服在脸旁。
实施例2
本实施例的蓝牙音箱2为矩形结构,长和宽与手机保护套1大小一致,高为1-2cm。此结构相当于增加了一个较厚的保护套,1-2cm的厚度是在蓝牙音箱工艺和使用手感中的一个平衡点,厚度即可接受又可确保音箱音质及通话等功能。
充电端口7与手机的充电口为相同型号接口,当蓝牙音箱电量不足时可直接通过手机充电设备对其进行充电,可少携带一套充电线。
音量调节按钮5为两个,分别是音量加和音量减。
所述的翻盖9中部开有透明窗口10,翻盖9合上后对手机屏幕进行保护,透明窗口10能够在不掀起翻盖8的情况下点亮屏幕查看时间。
以上例举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举例说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凡是与本发明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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