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间约束保护带有效
申请号: | 201320112973.5 | 申请日: | 2013-03-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54037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28 |
发明(设计)人: | 冯玉芳;王春霞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
主分类号: | A61F5/37 | 分类号: | A61F5/37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7101 | 代理人: | 崔滨生 |
地址: | 266034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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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精神病人 限手型腰间 约束 保护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疗用具,具体地说,涉及一种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间约束保护带。
背景技术
部分精神患者常出现反复自伤及冲动伤人行为,对于这样的患者,医院传统的方法是将病人约束于床上或椅子上,以限制病人活动来保护其自身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但传统的方法不仅影响了病人的日常生活,限制了病人的日常活动,给病人的躯体带来了痛苦,易产生褥疮,损伤神经等并发症;而且病人的日常生活—吃喝拉撒均需要人的照顾,也给工作人员及家属带来了诸多麻烦。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间约束保护带,它可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易给病人身体带来伤害、而且也给病人家属以及工作人员带来诸多麻烦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间约束保护带,包括腰带,所述腰带的中部固定设有手套,所述手套相邻的外侧连为一体,手套的开口倾斜朝上,在所述手套的开口处设有用于约束精神病人手腕的可抽拉带体。
进一步地,所述手套是由中间一道缝线间隔成两部分空间的布袋构成,所述手套的开口位于布袋上边缘的两个角部。
进一步地,所述手套的开口边缘具有翻边,翻边具有开口,所述带体位于所述翻边内且带体的两端伸出所述翻边的开口,带体的中部与所述翻边固定。
进一步地,所述带体的中部与所述翻边固定的位置位于所述翻边与所述腰带连接固定的部位。
进一步地,所述翻边的开口两侧相重叠,在翻边的开口两侧分别设有纽扣及扣眼。
其中,所述腰带长140-160cm,宽5-6cm,厚4-8mm,由4层棉布制成。
其中,所述布袋深22-25cm,宽32-38cm,布袋中间的缝线与身体中线正对并平行。
其中,所述手套的开口周长25-35cm。
其中,所述带体宽2.5-3.5cm,厚2-4mm,由2层棉布做成。
上述腰间约束保护带在使用时,将腰带系于病人腰间,背后系带;将病人的双手保护约束于腰间保护带的手套内,手腕处分别用带体扎紧,扎紧后的带体末端放于开口的翻边内,用纽扣连接翻边开口,将带体封于开口的翻边内。病人可以下床活动,吃饭如厕稍需人帮助即可。
该腰间约束带的材质为棉布。该约束带适用于有反复自伤、伤人等冲动行为的精神患者。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积极效果: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腰间约束保护带,既保护了病人自身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也减轻了病人的躯体痛苦和工作人员及家属照顾的麻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腰间约束保护带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参考图1所示,一种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间约束保护带,包括腰带1,腰带1的中部固定设有手套2,手套2是由中间一道缝线3间隔成两部分空间的布袋构成,手套2的开口21位于布袋上边缘的两个角部,即相当于将布袋的角部切除,从而使得手套2的开口21倾斜朝上。
手套2的开口21边缘具有翻边22,翻边22具有翻边开口23,在手套2的翻边22内设有用于约束精神病人手腕的可抽拉带体4。带体4的两端伸出翻边开口23,带体4的中部与翻边22固定,具体固定位置位于翻边22与腰带1连接固定的部位。
翻边开口23两侧相重叠,在翻边开口23两侧分别设有纽扣及扣眼5。将带体4约束好病人手腕后,带体4末端放入翻边22内,然后用纽扣将带体4末端封好,避免带体4耷拉在外面影响病人活动,翻边开口23两侧相重叠便于更好的封闭带体4。
其中,腰带长160cm,宽5cm,厚6mm,由4层棉布制成。
其中,布袋深22cm,宽38cm,布袋中间的缝线与身体中线正对并平行。
其中,手套2的开口21周长30cm。
其中,带体宽3cm,厚3mm,由2层棉布做成。
当然,腰带1长可在140-160cm范围内调整,宽可在5-6cm范围内调整,厚可在4-8mm范围内调整;布袋深可在22-25cm范围内调整,宽可在32-38cm范围内调整;手套2的开口周长可在25-35cm范围内调整;带体4宽可在2.5-3.5cm范围内调整,厚可在2-4mm范围内调整。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制,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加以变更或改型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是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改型,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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