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充电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234509.3 | 申请日: | 2013-05-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89133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13 |
发明(设计)人: | 王昕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宽明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2J7/00 | 分类号: | H02J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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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301700 天津市武清区***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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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充电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通信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充电器。
背景技术
充电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应用于各个领域,用途广泛,特别是在生活领域被广泛用于手机、相机等等常见电器。在现今社会,人们的环保节能意识不高,在使用充电器时,常常会出现充电完成了没有及时拔下充电器或者只断开手机、相机等需充电的电器而让充电器继续连接在电源上的情况,因充电器在人们日常生活应用之广,可想而知,能源的浪费量之大,同时当电源电压不稳定时,容易损坏电器,电器内温度过高,这种现象人们不易察觉,不利于长远发展。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充电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导致的上述缺陷。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充电器,包括充电器,充电器正面设有的插头和充电器上设有的USB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器总长75mm-80mm、宽35mm-38mm、高8mm-12mm,所述充电器内部设有自动断电装置,所述充电器上设有警示灯,所述充电器上设有报警器。
优选的,所述充电器上的USB接口为双接口。
优选的,所述充电器所用材料为PC/ABS。
优选的,所述充电器上设有散热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结构简单,充电器内部设有自动断电装置,当充电器对电池充电完毕时,若人们没有及时拔下充电器,充电器内部会切断与电源的联系,可达到节省能源的目的,充电器主体上的USB接口为双接口,可接两种不同型号的充电接口,避免了充电器的功能过于单一,同时充电器上还设有报警器,在电源电流不稳定,超过了充电器所能承受的范围时,报警器会响起,示意人们及时断电,在充电器上也设置了散热孔,可防止因温度过高而对充电器造成的损坏,同时亦设置了警示灯,即当充电器内的温度过高来不及散发时,警示灯就会亮起,充电器所用的材料为PC/ABS,结合了两种材料的优异特性,ABS材料的成型性和PC的机械性、冲击强度和耐温、抗紫外线(UV)等性质,使用方便,实用性高,切实呼应了我国“节能减排”的号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充电器的结构示意图,其中:1-充电器,2-USB接口,3-插头,4-报警器,5-散热孔,6-自动断电装置,7-警示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参见图1,一种充电器,包括充电器1,充电器1正面设有的插头3和所电器1上设有的USB接口2,所述充电器1总长75mm-80mm、宽35mm-38mm、高8mm-12mm,充电器1内部设有自动断电装置6,当充电器对电池充电完毕时,若人们没有及时拔下充电器,充电器内部会切断与电源的联系,可达到节省能源的目的,所述充电器1上设有警示灯7,当充电器内的温度过高来不及散发时,警示灯就会亮起,所述充电器1上还设有报警器4,在电源电流不稳定,超过了充电器所能承受的范围时,报警器会响起,示意及时断电,保护电路及电器。
本实施例中,USB接口2为双接口,可接两种不同型号的充电接口,避免了充电器的功能过于单一。
此外,充电器1上设有散热孔5,可防止因温度过高而对充电器造成的损坏,同时充电器1所用的材料为PC/ABS,结合了两种材料的优异特性,ABS材料的成型性和PC的机械性、冲击强度和耐温、抗紫外线(UV)等性质。
基于上述,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结构简单,充电器主体内部设有自动断电装置,当充电器对电池充电完毕时,若人们没有及时拔下充电器,充电器内部会切断与电源的联系,可达到节省能源的目的,充电器主体上的USB接口为双接口,可接两种不同型号的充电接口,避免了充电器的功能过于单一,同时充电器主体上还设有报警器,在电源电流不稳定,超过了充电器所能承受的范围时,报警器就会响起,示意及时断电,在充电器主体上也设置了散热孔,可防止因温度过高而对充电器造成的损坏,同时亦设置了警示灯,即当充电器内的温度过高来不及散发时,警示灯就会亮起,充电器主体所用的材料为PC/ABS,结合了两种材料的优异特性,ABS材料的成型性和PC的机械性、冲击强度和耐温、抗紫外线(UV)等性质,使用方便,实用性高,切实呼应了我国“节能减排”的号召。
由技术常识可知,本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其它的不脱离其精神实质或必要特征的实施方案来实现。因此,上述公开的实施方案,就各方面而言,都只是举例说明,并不是仅有的。所有在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或在等同于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的改变均被本实用新型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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