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除臭罩有效
申请号: | 201320238101.3 | 申请日: | 2013-05-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9216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20 |
发明(设计)人: | 孟元龙;彭春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8B15/02 | 分类号: | B08B15/02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蒙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1214 | 代理人: | 徐小蓉 |
地址: | 200092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除臭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既有构筑物的除臭加盖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既有敞开式构筑物进行加罩除臭时覆盖在构筑物敞口上方的可移动式除臭罩。
背景技术
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虽然是解决城市生活污水的城镇基础设施,但其本身的建设却对厂区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因而,最初的污水处理厂一般建设在城市的边缘。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当初建设时位于郊区农田地区的厂区如今已经变成了今天的城区。加上国家对不同地区也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国家对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己做出具体规定,用以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但是,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若干污水处理厂当时设计时均未考虑除臭,污水厂运行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定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硫化氢(H2S)、甲烷(CH4)、氨(NH3)、胺类、硫醇、有机硫化物、粪臭素、吲哚等,这些气体对污水处理厂周边居民及公共环境产生了严重危害。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进行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要对上述污水厂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收集处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既有构筑物添加除臭盖,有毒有害气体经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最后处理达标的气体高空排放。
要实现对有毒气体的收集处理,就必须对污水厂既有构筑物进行改造,在有毒气体挥发的敞口出覆盖除臭罩。这些除臭罩必须具备下列功能: 能够固定在既有构筑物上;一定的密闭性能;最好能够方便打开,便于观测和设备检修;自重要轻,便于操作人员移动;⑤必须具有一定的防腐性能。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根据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除臭罩,该除臭罩通过在构筑物的两侧壁上设置槽钢轨道,并在槽钢轨道上间隔设置可相对错位移动的内罩和外罩,以达到密闭该构筑物内有毒有害气体的目的,同时能够方便打开,便于观测和检修。
本实用新型目的实现由以下技术方案完成:
一种除臭罩,所述除臭罩安装于既有敞开式构筑物的敞口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臭罩由至少一组罩板构成,即一块内罩和一块外罩构成,在所述的一组罩板中,所述内罩和所述外罩之间可构成相对错位移动。
所述除臭罩由若干组罩板构成,所述若干组罩板构成的面积与所述构筑物的敞口面积相适配。
所述的一组罩板中,所述内罩和所述外罩之间的相对错位移动通过以下结构实现:在所述构筑物的两侧壁上安装有轨道,所述轨道为呈“U”型的槽钢轨道,所述内、外罩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滚轮,所述内罩通过所述滚轮搁置于所述槽钢轨道的内缘,所述外罩通过所述滚轮搁置于所述槽钢轨道的外缘。
在所述槽钢轨道上,即各组所述罩板之间设置有限位块,以对所述内罩和外罩的滑动区域进行限定。
所述内罩和外罩间隔设置于所述槽钢轨道上,在所述内罩和外罩的端部间隙处以及在所述内罩和外罩两侧滚轮处的间隙设置有橡胶软帘以封闭所述间隙。
所述内罩为由钢骨架以及玻璃钢构成的一体结构,所述钢骨架由纵向的加强筋以及横向的方钢管交错设置构成,所述玻璃钢包覆于所述钢骨架的外部。
所述外罩为由钢骨架以及玻璃钢构成的一体结构,所述钢骨架由纵向的加强筋以及横向的方钢管交错设置构成,所述玻璃钢包覆于所述钢骨架的外部。
在所述内罩或外罩上设置有由透明玻璃构成的观测窗。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可运用于既有敞口构筑物的加盖除臭,该除臭罩具有密闭敞口、可移动、便于观测等作用,同时该除臭罩还具有自重轻、外形美观、安装简便等特点,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应用前景广阔。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除臭罩平面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除臭内罩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除臭外罩剖面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除臭外罩支撑详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除臭内罩支撑详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中除臭内罩或外罩的平面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中图6的A-A示意图;
图8为本实用新型中图6的B-B示意图;
图9为本实用新型中图6的C-C示意图;
图10为本实用新型中的滚轮局部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320238101.3/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