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298924.5 | 申请日: | 2013-05-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888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13 |
发明(设计)人: | 李文彦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R13/52 | 分类号: | H01R13/52 |
代理公司: |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44237 | 代理人: | 张全文 |
地址: | 518057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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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航空 插头 车载 监控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车载安防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
背景技术
车载监控装置是专为车载安防领域设计的视频监控装置,采用SD卡作为实时存储介质。它可进行音视频同步录像、全球定位、无线音视频实时传输,同时主机上预留多种接口,可以与车载显示屏、IC卡车载机、信号优先控制系统、客流统计系统等车载设备连接,充分考虑用户的扩展需求,广泛应用于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大巴、物流货运、警用执法车辆、火车、地铁、轮船、飞机等移动交通工具。
通常,车载监控装置都需要采用航空插头来进行视频输出、功放输出以及电源输入等。车载监控装置通常都有防水要求,而由于航空插头自身结构、其端口必须外漏及其与车载监控装置的外壳须有足够的间隙,该间隙难以保证防水。然而,为保证防水,常见的做法是在航空插头与外壳之间的间隙处打玻璃胶或者硅胶,这种方式难以操作,容易发生侧漏,而且需要较长时间等待玻璃胶或者硅胶变干,难以拆卸且拆卸后不再防水。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车载监控装置与航空插头的连接处的防水问题。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包括用于音视频录像的主机、位于所述主机后端并设有安装孔的背板以及安装于所述安装孔内以与所述主机电连接的航空插头,所述安装孔的孔径大于所述航空插头的轴径以于所述背板与所述航空插头之间形成间隙,该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还包括紧套于所述航空插头上的防水胶圈,所述防水胶圈压紧于所述间隙内。
进一步地,所述防水胶圈与所述航空插头为过盈配合。
进一步地,所述防水胶圈内侧设有便于压入所述航空插头上的倒角。
进一步地,所述防水胶圈的外径大于所述安装孔的孔径。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利用防水胶圈紧密连接于背板之安装孔与航空插头之间的间隙内,以达到防水防尘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的分解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照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具有航空插头的车载监控装置包括用于音视频录像的主机1、位于所述主机1后端并设有安装孔20的背板2以及安装于所述安装孔20内以与所述主机1电连接的航空插头3,所述安装孔20的孔径稍大于所述航空插头3的轴径以于所述背板2与所述航空插头3之间形成间隙,该车载监控装置还包括紧套于所述航空插头3上的防水胶圈4,所述防水胶圈4压紧于所述间隙内。本实用新型的车载监控装置利用防水胶圈4压紧于背板2与航空插头3之间的间隙内,以达到防水、防尘效果。
优选地,该防水胶圈4的材质可以是硅胶、橡胶或者PVC。
请参照图3,所述防水胶圈4与所述航空插头3为过盈配合,即防水胶圈4的孔径稍小于航空插头3的轴径以使该防水胶圈4紧密套设于该航空插头3上,从而使航空插头3与防水胶圈4之间为密封连接。
请参照图3,所述防水胶圈4内侧设有便于压入所述航空插头3上的倒角,利用该倒角便于该防水胶圈4安装于该航空插头3上。
请参照图3,所述防水胶圈4的外径大于所述安装孔20的孔径,以保证该背板2与防水胶圈4之间为过盈配合,当套设有防水胶圈4的航空插头3安装于该安装孔20内时,利用防水胶圈4与背板2的过盈配合是该防水胶圈4紧密压合于该间隙内,从而达到防水、防尘的效果。
安装时,将防水胶圈4套设于航空插头3上,将套设有防水胶圈4的航空插头3沿该背板2靠近主机1一侧安装于该安装孔20内,以使防水胶圈4紧密连接于该间隙内,从而从主机1内部起到防水防尘效果,且安装简便,可重复拆卸,不影响外观。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防水胶圈4和航空插头3还适用于其他装置上,不限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车载监控装置。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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