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车架及其儿童手推车有效
申请号: | 201320313842.3 | 申请日: | 2013-06-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91834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15 |
发明(设计)人: | 沈柏鸿;易小超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市雅霖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B7/06 | 分类号: | B62B7/06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海心联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95 | 代理人: | 马丽丽 |
地址: | 510470 广东省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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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架 及其 儿童 手推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儿童手推车,尤其是涉及一种应用于儿童手推车的可折叠的车架,以及采用该车架的儿童手推车。
背景技术
现有的可折叠的车架大多结构复杂,造成儿童手推车笨重、折叠后体积仍然较大。需要一种使用方便,结构简单且折叠后体积小的儿童手推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要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其中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折叠后体积小的车架。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该目的:
一种车架,包括前支架、底架、以及后支撑装置;所述前支架底端与底架于竖直方向可转动相连;所述后支撑装置上、下两端分别与前支架、底架可旋转相连;所述前支架包括两左右对称的支架一;所述底架包括两左右对称且可合拢的支架二;所述后支撑装置包括两左右对称的支架三,两交叉且于中部铰接的下连接杆,两上连接杆;所述支架三上、下两端分别与支架一、支架二可旋转相连;所述下连接杆的下端与支架三可转动相连;所述上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与下连接杆的上端、支架三可转动相连;所述后支撑装置还包括设于上连接杆与下连接杆相接处的限位件,所述限位件使后支撑装置撑开后,上连接杆与下连接杆的位置固定。
将两支架二合拢,再将上支架与底架压合即可完成车架的折叠,操作简单,占用空间小。
所述支架一包括两可转动相连的上支架、下支架;所述下支架下端与底架可转动相连。将由于支架一所占据的空间较大,将支架一设置成可折叠形式,可进一步减少折叠后车架的空间。
本实用新型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折叠且折叠后占用空间小的儿童手推车。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该目的:
一种儿童手推车,包括上述车架、车轮组件、座兜。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
图1为本实用新型车架其中一个实施例撑开状态的立体图。
图2为图1中车架半折叠状态的立体图。
图3为图1中限位件的立体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儿童手推车其中一个实施例的立体图。
图中:1-车架,2-底架,3-后支撑装置,4-支架一,6-支架二,7-连接件,8-支架三,9-下连接杆,11-上连接杆,12-万向接头,13-限位件,14-圆形底板,15-限位块,16-下支架,17-上支架,18-车轮组件,19-座兜。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与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车架的其中一个实施例。该车架1包括前支架、底架2、以及后支撑装置3;所述前支架底端与底架2于竖直方向可转动相连;所述后支撑装置3上、下两端分别与前支架、底架2可旋转相连。
所述前支架包括两左右对称的支架一4,两支架一4的下端固定相连。所述底架2包括两左右对称的支架二6,两支架二6的前端均与连接件7于水平方向活动相连,从而使两支架二6可合拢在一起。所述前支架下端与连接件7于竖直方向活动相连,从而使前支架与底架2可压合在一起。
所述后支撑装置3包括两左右对称的支架三8,两交叉且于中部铰接的下连接杆9,两上连接杆11;所述支架三8上、下两端分别与支架一4、支架二6通过万向接头12可旋转相连;所述下连接杆9的下端与支架三8可转动相连;所述上连接杆11的两端分别与下连接杆9的上端、支架三8可转动相连;所述后支撑装置3还包括设于上连接杆11与下连接杆9相接处的限位件13,所述限位件13使后支撑装置3撑开后,上连接杆11与下连接杆9的位置固定。
如图3所示,所述限位件13包括一圆形底板14,以及由底板的边缘向一侧延伸半弧形的限位块15;所述上连接杆11、下连接杆9、限位件13底板之间通过销钉连接,且限位块15位于上连接杆11与下连接杆9连接处的上方,从而可限定车架1撑开后,上连接杆11与下连接杆9的位置。
如图2所示,由于前支架所占据的空间较大,为节约车架1折叠后的空间,将支架一4设置为可折叠型式。所述支架一4由下支架16、上支架17组合而成,所述下支架16与上支架17以可转动的方式连接。
图4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儿童手推车其中一个实施例。该儿童手推车包括车架1、车轮组件18、以及座兜19。所述车架1与图1所示的完全相同,在此就不再详细描述。所述车轮组件18安装于底架2上,所述座兜19安装于前支架上。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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