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的拉杆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24542.2 | 申请日: | 2013-07-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3429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2-11 |
发明(设计)人: | 高尔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博雷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17/02 | 分类号: | E02D17/02;E02D17/04 |
代理公司: | 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214 | 代理人: | 李久林 |
地址: | 313219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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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刚度 整体 预应力 装配式 基坑 支护 支撑 系统 拉杆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尤其涉及一种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的拉杆。
背景技术
在软土深基坑工程中,钢筋混凝土或钢管支撑支护结构,为了减少基坑的变形,增加稳定性,目前常用的方法是:增加钢筋混凝土围檩街面尺寸、增加钢管支撑的数量,减少间距等。但这将大大增加建筑材料的用量,也减少了基坑内有效的施工空间。由于目前采用的钢支撑结构,主要以单根型钢或钢管作为支撑梁,每根型钢或钢管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连接,不能作为组合结构工作,所以他们的支护刚度是较低的,所能承受的力相对有限,对于跨度较大的基坑,采用现行的钢支撑支护难以控制其变形。这些支撑件由于很多都是按现场施工要求制作,没有规范的连接尺寸,无法达到各个部件之间互换及通用的目的,造成基坑施工完成后,大多数支撑部件都成为了一次性消耗品,不能重复使用。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的拉杆,适合与其他支撑部件组合拼装,能够重复使用。
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的技术方案:
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的拉杆,包括长杆状的H型钢,H型钢的两端焊接固定矩形的法兰板,法兰板上设有四个连接孔,四个连接孔分成上下两排,每排两个上下一一对应设置,H型钢的侧面凹槽内设有2至4个吊耳板,矩形的吊耳板的三边分别与H型钢的腹板和翼板焊接固定,吊耳板具有吊孔,所述H型钢的侧面凹槽被吊耳板分割成多段,每段的H型钢腹板上都开有至少一个排水孔。
作为优选,所述H型钢的侧面凹槽内设有2个吊耳板,吊耳板到最近的法兰板的距离为H型钢总长的1/6~1/4。
作为优选,所述法兰板为厚度为14~18mm的钢板;连接孔的直径为26~30mm,上下相邻的两个连接孔的间距为80~120mm,左右相邻的两个连接孔的间距为80~120mm。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以上的技术方案,为一焊接结构,以H型钢为主材,两端焊接有法兰板,法兰板上打有标准装配尺寸孔,与其他角撑、对撑或立柱连接。在H型钢中间腹板上设有排水孔,以便在有雨水天气或者带水施工环境中达到排水的目的,减少该部件的腐蚀。因该部件重量较重,无法用人工来实现装配,必须使用起重机械,为确保吊装过程中保证吊装的安全性,吊耳板在H型钢的侧面凹槽内与三面焊接,保证其强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A-A剖视图;
图3是图1的B-B剖视图;
图4是图1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图2、图3、图4所示的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的拉杆,包括长杆状的H型钢1,H型钢1的两端焊接固定矩形的法兰板2,法兰板2上设有四个连接孔21,四个连接孔21分成上下两排,每排两个上下一一对应设置,H型钢1的侧面凹槽内设有2至4个吊耳板3,矩形的吊耳板3的三边分别与H型钢1的腹板和翼板焊接固定,吊耳板3具有吊孔31,所述H型钢1的侧面凹槽被吊耳板3分割成多段,每段的H型钢1腹板上都开有至少一个排水孔11。
本实施例中,所述H型钢1的侧面凹槽内设有2个吊耳板3,吊耳板3到最近的法兰板2的距离为H型钢1总长的1/6~1/4。所述法兰板2为厚度为14~18mm的钢板;如图4所示,连接孔21的直径为26~30mm,上下相邻的两个连接孔21的间距为80~120mm,左右相邻的两个连接孔21的间距为80~120mm。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高刚度整体预应力装配式基坑支护内支撑系统用的拉杆。内支撑系统安装位置支在基坑的中上部分或者顶部,从而使安装的系统悬空于基坑内,又或者用立柱支撑在空中,拉杆的作用就是将所有的角撑、对称以及支撑角撑、对撑用的立柱连接成一个整体,不倾斜。根据总长度不同可以设计多种型号,满足不同间距的装配。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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