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链条张紧补偿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38779.6 | 申请日: | 2013-07-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13053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9 |
发明(设计)人: | 邹瑞珍;蔡雪明;吴建新;温志嘉;王鹏;陈清;黄国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H7/08 | 分类号: | F16H7/08 |
代理公司: | 厦门龙格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5207 | 代理人: | 钟毅虹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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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链条 补偿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链条张紧装置,特别是一种垂直安装的链条传动装置的链条张紧补偿装置。
背景技术
采用垂直安装的链条传动装置,使用中会随着链条销轴的磨损和链条的拉长变形出现链条的松动下垂。如果链条已出现松动下垂且未及时进行张紧度的调整,链条将无法有效地传输动力,工作效率降低,且还会导致链条磨损、跳齿甚至脱链断裂等严重事故。目前,当链条出现松动时,通常采用调节链条张紧程度或者截断链节来实现对链条张紧度的调整,而在链条传动装置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维护保养的疏忽和频繁调整张紧的烦琐,往往难以始终保持链条处于张紧状态。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链条张紧装置。该装置可在一定范围内对链条的拉长量进行自动补偿,大大减少了对链条张紧的调整频次并使链条始终处于良好张紧状态。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
一种链条张紧补偿装置,该装置包括一竖向传动机构和一横向传动机构;所述的竖向传动机构,包括一张紧弹簧,该张紧弹簧顶在一垂直轴套和一定位挡片之间;还包括一导向轴,该导向轴贯穿张紧弹簧和垂直轴套,一端固定在底座上,另一端锁紧在定位挡片上;所述的横向传动机构包括一抵顶链长的传动轮,该传动轮通过一齿轮轴锁定在一水平轴套上;所述水平轴套与垂直轴套垂直连接固定为一体。
进一步,所述垂直轴套沿导向轴方向的移动范围为0mm~42.5mm。
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之处在于:
本实用新型链条张紧补偿装置的垂直导向套在导向轴上可以来回移动,进而带动与之垂直设置的水平导向套在导向轴方向产生一定范围的移动,进而使锁定在水平导向套上的传动轮通过张紧弹簧产生一定的预紧力在导向轴方向有一定的移动范围,传动轮抵顶链条,以在一定范围内对链条的拉长量进行自动补偿,大大减少了对链条张紧的调整频次并使链条始终处于良好的张紧状态,省时省力。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链条张紧补偿装置的主视结构剖视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链条张紧补偿装置的右视结构剖视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链条张紧补偿装置的工作状态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的一种链条张紧补偿装置,该装置包括一竖向传动机构和一横向传动机构。
所述的竖向传动机构,包括一导向轴6、一张紧弹簧7和一垂直轴套32。所述张紧弹簧7顶在垂直轴套32和一定位挡片8之间;所述导向轴6贯穿张紧弹簧7和垂直轴套32后,一端固定在底座2上,另一端通过一锁紧螺母9锁固在定位挡片8上,以使垂直轴套32在导向轴6上移动,所述垂直轴套沿导向轴方向的移动范围为0mm-42.5mm。
所述的横向传动机构包括一传动轮1和一水平轴套31,所述传动轮是用来抵顶链条9的。该传动轮1安装在一齿轮轴4的前端,并通过定位螺母5固定在水平轴套31上。所述水平轴套31与竖向传动机构的垂直轴套32垂直连接固定为一体,以使在导向轴6上移动的垂直轴套32通过张紧弹簧7产生一定的预紧力、一体带动传动轮1在导向轴6方向移动。
如图3所示,底座2安装时,需调整水平轴套31在齿轮轴4上相对位置和垂直轴套32在导向轴6上的相对位置,并通过张紧弹簧7产生一定的预紧力使传动轮1在导向轴方向有0mm~42.5mm的移动范围。所以本实用新型链条张紧补偿装置可在0mm~42.5mm范围内对链条的拉长量进行自动补偿,大大减少了对链条张紧的调整频次并使链条始终处于良好的张紧状态,省时省力。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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