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碎玻璃回收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90803.0 | 申请日: | 2013-08-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08973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9 |
发明(设计)人: | 刘召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召军 |
主分类号: | B09B3/00 | 分类号: | B09B3/00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铭洋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6 | 代理人: | 邹常友 |
地址: | 51600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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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碎玻璃 回收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破碎玻璃领域,具体为一种碎玻璃回收系统。
背景技术
碎玻璃作为玻璃工厂生产过程的必然产物和不可或缺的原料之一,其回收和利用一直受到各厂家的重视。通常碎玻璃与配合料(也称熟料)一起,按一定比例送到窑头料仓,通过投料机送至窑内。熔化过程中,碎玻璃起到对熟料的助熔和减少能耗的作用,还可以增加熔窑熔化能力、提高熔化质量,是生产优质浮法玻璃所必须的原料。虽然碎玻璃回收系统的布置方式很多,各地运行情况也千差万别,但不管什么样的回收方式,其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尽量减少回收损耗和污染,降低运行成本。
目前国内玻璃企业碎玻璃回收可大体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全人工方式,碎玻璃先进生产线下的碎玻璃仓,由翻斗车运至碎玻璃堆场,然后根据生产需要再用翻斗车运至斗提机或原料车间碎玻璃入口,经破碎机破碎、称量后与配合料一起送至窑头料仓。二是人工辅助型,碎玻璃通过主线线下碎玻璃仓,进入碎玻璃转运皮带,再通过斗提机进入碎玻璃储存仓,然后和第一种方式一样由翻斗从储存仓下接料。三是全机械输送,如图1所示,碎玻璃先进入碎玻璃生产线1,通过皮带2送至斗提机3,斗提机3提至储存仓4,经过称量的碎玻璃再由皮带5送至原熔皮带6,然后与配合料一起送至窑头料仓7。
上述三种方式实际使用情况来看,都不尽如意。第一种方式比较粗放,人工倒运工作量很大,碎玻璃污染严重,而且对采用一层布置方式的生产线不适用;第二种方式倒运量大大减少,但仍然需要倒运,而碎玻璃对斗提机磨损严重,设备故障率高,维修不便,存在安全隐患;第三种基本解决了人工倒运问题,但斗提机磨损严重的问题仍然没解决。
近年来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发展出第四种方式:取消斗提机,全部采用皮带运输。此方式目前很多工厂在使用,如图2所示,该方式是鉴于技术现状而定的比较合理的方案,其优点是所有碎玻璃均能完全自动进入生产流程,不需要人工干涉,碎玻璃不落地。事故时碎玻璃可以通过三通阀8进入转运皮带10送至碎玻璃堆场,外购碎玻璃可以通过外破碎机9加碎玻璃口加料。其缺点是设备稍多,转运较复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碎玻璃回收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碎玻璃回收系统,包括依次相连第一转运皮带、第二转运皮带、储存仓、第三转运皮带、原熔皮带、往复皮带以及窑头料仓,所述第一转运皮带同碎玻璃生产线相连,所述第二转运皮带上设有外加碎玻璃破碎机,所述储存仓设有外排口和应急加料口,储存仓上还设有称量装置。
进一步的,取消储存仓上的外排口,在第一转运皮带和第二转运皮带之间设有第四转运皮带,且第一转运皮带的皮带头部漏斗设有三通。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减少了人工应用,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完善了回收方式,储存上也基本由堆场向堆棚方向转变。
附图说明
图1为背景技术中第三种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背景技术中第四种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种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实现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3所示,碎玻璃回收系统,包括依次相连第一转运皮带2、第二转运皮带11、储存仓4、第三转运皮带5、原熔皮带6、往复皮带14以及窑头料仓7,所述第一转运皮带2同碎玻璃生产线1相连,所述第二转运皮带11上设有外加碎玻璃破碎机9,所述储存仓4设有外排口13和应急加料口,储存仓4上还设有称量装置12。
在本实用新型中,如图4所示,取消储存仓上的外排口,在第一转运皮带2和第二转运皮带11之间设有第四转运皮带10,且第一转运皮带1的皮带头部漏斗设有三通8。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减少了人工应用,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完善了回收方式,储存上也基本由堆场向堆棚方向转变。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的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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