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驱蚊智能移动终端有效
申请号: | 201320524414.5 | 申请日: | 2013-08-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0692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2 |
发明(设计)人: | 林睦忠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睦忠 |
主分类号: | H04M1/02 | 分类号: | H04M1/02;H04M1/21;H04M1/73;A01M29/18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421 | 代理人: | 陈红燕 |
地址: | 516599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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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智能 移动 终端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移动终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驱蚊智能移动终端。
背景技术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各种类型的智能移动终端不断的推陈出新,且功能也越来越丰富,可提供人们摄影、照相、播放视频、上网冲浪和收发邮件等,并且在智能移动终端的操作界面上加入触控技术,让使用上更为简便。此外,智能移动终端的多功能化也越来越远成为科技发展的趋势。例如,在日常生活中,蚊虫的骚扰、叮咬一直是影响生活质量的因素之一,因此,为了防止蚊虫的叮咬,除了勤于注意环境卫生外,目前驱虫的方法,大多是以使用蚊香或喷洒杀虫剂的方式来达成,但上述驱虫的方式会受到地域性及时间性的限制,而影响驱虫的效果。此外,使用蚊香或喷洒杀虫剂会产生毒素于空气中,并产生刺鼻气味,严重时还会影响人体呼吸的健康。如何将驱蚊的功能整合到人们随身携带的智能移动终端之中成为智能移动终端设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发明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之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安全可靠的驱蚊智能移动终端,其既具有智能移动终端的功能,又能利用智能移动终端驱除蚊虫,并且无毒无害,环保安全。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驱蚊智能移动终端,包括微处理控制器和电源管理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高频驱动单元和高频发生单元,所述高频发生单元、高频驱动单元和所述微处理控制器依次连接;所述电源管理单元连接到所述微处理控制器和所述高频驱动单元,在所述电源管理单元和所述高频驱动单元之间还设有控制开关,在所述微处理控制器和所述高频发生单元之间还设有功率调节单元。
优选地,所述高频发生单元为高频喇叭。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驱蚊智能移动终端根据昆虫自然特性,利用高频音波驱赶蚊子,防止蚊虫叮咬。本实用新型在原有智能移动终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不会大范围增加成本,耗电省,功率可调、使用方便、适用性强、且其超声可向四周辐射,适用面积可达20平方米。一方面防止了使用杀蚊剂、蚊香等化学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另一方面,由于智能移动终端为人们日常必需且随身携带的设备,智能移动终端具备驱蚊的功能,用户就不需要另外携带驱蚊设备,无论是在户外散步、钓鱼或者其他活动,还是在室内,可随时随地进行驱蚊,方便省事。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驱蚊智能移动终端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提供的驱蚊智能移动终端1包括微处理控制器11和电源管理单元1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高频驱动单元13和高频发生单元14,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高频驱动单元13和所述微处理控制器11依次连接;所述电源管理单元12连接到所述微处理控制器11和所述高频驱动单元13,在所述电源管理单元12和所述高频驱动单元13之间还设有控制开关16,在所述微处理控制器11和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之间还设有功率调节单元15。
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的输出频率优选为6000HZ。当用户需要使用该智能移动终端的驱蚊功能时,只要利用按键输入指令,所述微处理控制器11根据收到的指令控制所述高频驱动单元13开始工作,其产生的驱动信号使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发射出高频音波,起到驱赶蚊子的作用。所述功率调节单元15用于对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的输出功率进行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用户可根据所处环境的需要,通过所述按键输入控制指令,从而调节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的输出功率。这样,在不需要大功率的环境下,可减小所述高频发生单元14的输出功率,从而节约该智能移动终端1的用电量,防止减少智能移动终端1的待机时间。此外,在所述高频驱动单元31与电池管理单元12之间设有控制开关14,通过控制开关14,方便用户控制高频驱动单元13的打开或关闭,从而控制驱蚊功能的开闭。
本实用新型一方面防止了使用化学驱蚊剂对人体的伤害,另一方面由于智能移动终端兼具驱蚊功能,无论是在户外还是在室内,用户不需要另外使用驱蚊设备,可随时随地进行驱蚊,方便省事。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修改或者对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其均应当涵盖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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