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瓶盖有效
申请号: | 201320543552.8 | 申请日: | 2013-09-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3942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19 |
发明(设计)人: | 柯礼天 | 申请(专利权)人: | 百利盖(昆山)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D47/40 | 分类号: | B65D47/40;B65D47/08 |
代理公司: | 苏州威世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35 | 代理人: | 杨林洁 |
地址: | 2153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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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瓶盖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瓶盖,尤其涉及一种液体瓶的瓶盖。
背景技术
瓶盖是食品与饮料包装重要的一环,目前市场上的瓶盖设计趋于多元化,既具有保持物品密闭的作用,还具有防盗开的作用。但是,密封液体瓶的瓶盖尤其是密封液体调味品的瓶盖不能仅从密封和安全性方面去设计。例如,使用液体调味品时,将会有液体残留在瓶盖表面,从而造成液体调味品的浪费。残留在瓶盖上的液体很容易被氧化,并在下次使用的过程中与倾倒出的液体混合,从而影响调味品的口感。此外,残留在瓶盖上的液体也易于吸附空气中的颗粒状污染物,并污染食物,从而给人们的健康带来隐患。例如,中国专利第200820146204.6号揭示了一种可回流瓶盖,该可回流瓶盖包括减小流量的缓冲挡片以及便于残留液体回流的回流口,但是所述可回流瓶盖在使用时依然会有液体残留在瓶盖上。
鉴于以上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新瓶盖,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瓶盖,该瓶盖可以有效避免液体残留在瓶盖上。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瓶盖,包括上盖、与所述上盖相配合的下盖以及连接所述上盖和所述下盖的连接部,所述上盖用来密封所述下盖;所述下盖包括倾倒口、设置在所述倾倒口底部的缓冲齿以及设置在所述倾倒口底部并限制所述缓冲齿运动范围的卡环,所述倾倒口包括回流壁以及自所述回流壁顶端向外弯折延伸的导引壁。
进一步地,所述导引壁的末端设置有防磨损的倒角,角度位于1°~2°之间。
进一步地,所述回流壁与竖直方向之间的夹角位于15°~30°之间。
进一步地,所述卡环截面为三角形。
进一步地,所述缓冲齿上表面为一平板状斜面,下表面为球状弧面。
进一步地,当所述斜面与所述卡环接触时,相邻两个所述缓冲齿相互抵靠。
进一步地,所述斜面与竖直方向的夹角大于所述回流壁与竖直方向的夹角。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由于设置有导引壁,使得液体可以沿着导引壁回流至瓶内,从而有效解决了瓶盖上的液体残留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瓶盖的立体图。
图2为图1所示瓶盖的剖视图。
图3为图2所示瓶盖卡环与缓冲齿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点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其进行详细描述。
请参阅图1并结合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瓶盖包括上盖10、与所述上盖10相配合的下盖20以及连接所述上盖10和所述下盖20的连接部30,所述上盖10用来密封所述下盖20。
所述下盖20包括包括倾倒口21、设置在所述倾倒口21底部的缓冲齿22以及限制所述缓冲齿22运动范围的卡环23,所述倾倒口21包括回流壁211以及自所述回流壁211顶端向外弯折延伸的导引壁212。当所述上盖10密封所述下盖20时,所述倾倒口21将会伸入所述上盖10内。请参阅图2并结合图3所示,所述导引壁212尾部设置有倒角213,用以防止磨损和划伤。所述倒角213的角度介于1°~2°之间。
请参阅图2并结合图3所示,所述缓冲齿22上表面为一平板状的斜面221,下表面为球状弧面222。所述球状弧面222用以增大缓冲齿22与液体的接触面积。相邻两个所述缓冲齿22之间存在间隙。使用时,打开上盖10,根据瓶体倾倒角度的不同,液体沿着所述缓冲齿22之间的间隙流出,当倾倒结束后,倾倒口21上面残余的液体将沿着倾倒口21的导引壁212和回流壁211回流至瓶内;若瓶体不小心倾倒,或由于用力过猛,瓶内液体以较大的速度冲出时,液体将形成一个朝向瓶口(未图示)的作用力。当液体接触缓冲齿22的下表面即球状弧面222时,该作用力推动缓冲齿22向瓶口运动,并与卡环23接触。当所述缓冲齿22与所述卡环23接触时,所述缓冲齿22形成一闭合花瓣状,有效阻止液体流出,此时所述卡环23阻止所述缓冲齿23进一步位移。当液体重新回流至瓶内,所述缓冲齿22失去朝向瓶口的作用力,恢复原状。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瓶盖由于设置有导引壁212,使得液体可以沿着导引壁212回流至瓶内,从而有效解决了瓶盖上的液体残留问题。
特别需要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本实用新型的引导下所作出的针对本实用新型的等效变化,仍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主导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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