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555133.6 | 申请日: | 2013-09-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3191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9 |
发明(设计)人: | 高延法;王军;何晓升;王正泽;杨柳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主分类号: | E21D11/10 | 分类号: | E21D11/10 |
代理公司: | 北京凯特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0 | 代理人: | 郑立明;赵镇勇 |
地址: | 100083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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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钢管 混凝土 支架 注浆口 气孔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钢管混凝土支架,尤其涉及一种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煤炭资源向深部开采,软岩巷道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地质环境不断恶化,地应力增大,破碎岩体增多,巷道维护困难,地质灾害增多,巷道围岩与支护结构的稳定性问题已成为制约煤炭资源向深部开采的首要问题。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许多情况下现有巷道围岩控制技术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高应力软岩巷道的强烈变形,而且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是支护强度不够,而是由于现有支护承载结构的结构稳定性较差,难以有效控制巷道围岩的强烈变形。
现有技术中,钢管混凝土支架支护作为一种新型的支护形式,具有承载力高、支护成本低等优点。钢管混凝土支架是在井下架设好空钢管支架之后,再向空钢管支架内灌注混凝土。所以,需要在空钢管支架的某一位置开一个注浆孔,且注浆孔的孔径较大,一般大于100mm。另外,在支架顶部还需要开孔进行排气。
上述现有技术至少存在以下缺点:
当空钢管支架开孔以后,一方面在开孔处将产生较大应力集中,另一方面孔口处空钢管横断面上的有效承压断面积减少(约20%)。所以,开孔处为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最薄弱环节。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补强措施,难以保证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整体支护强度。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对空钢管的开孔处进行补强、可以保证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整体支护强度的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实用新型的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包括空钢管,所述空钢管上开有注浆口和排气孔,所述注浆口和排气孔两侧的空钢管的外壁上焊接有加强弧板,所述注浆口和排气孔内插有短管。
由上述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由于注浆口和排气孔两侧的空钢管的外壁上焊接有加强弧板,注浆口和排气孔内插有短管,对空钢管的开孔处采用补强措施,可以保证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整体支护强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短管插入处的局部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空钢管,2、加强弧板,3、短管,4、圆钢封孔塞,5、钢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本实用新型的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其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是:
包括空钢管,所述空钢管上开有注浆口和排气孔,所述注浆口和排气孔两侧的空钢管的外壁上焊接有加强弧板,所述注浆口和排气孔内插有短管。
所述短管内插有圆钢封孔塞。
所述圆钢封孔塞的内端面焊接有钢筋。
本实用新型的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注浆口与排气孔的补强结构,对空钢管支架的开孔处采用补强措施,可以保证钢管混凝土支架的整体支护强度。
本实用新型主要有三项开孔处的补强措施:①在注浆口两侧焊接加强弧板;②注浆口处内插注浆短管;(3)注浆之后在注浆短管内插入圆钢封孔塞。排气孔处的补强措施和注浆口处的补强措施基本相同。
具体实施例:
如图1、图2所示,注浆口处的补强措施为:
(1)注浆口两侧焊接加强弧板:在注浆口两侧焊接加强弧板,增加注浆口两侧的钢管壁厚,降低注浆口周边应力集中程度,避免由于局部应力集中造成整体失稳的情况,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
(2)内插注浆短管:让注浆短管分担承受一定的支架轴向荷载,从而降低钢管支架注浆口周边的应力集中程度。
(3)注浆后在注浆短管内插入圆钢封孔塞:让圆钢封孔塞将注浆口范围内的支架轴向荷载直接上下传递,从而降低钢管支架注浆口周边的应力集中程度。
通过三项补强措施共同起作用,弥补了由于支架开孔造成的应力集中和承载断面积减少问题,支架薄弱环节的强化,可有效地提高了支架的整体强度与承载能力。补强措施简单实用,部件加工和安装时都容易操作,加快了施工速度,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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