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用于合成氨工艺的甲烷化升温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20562.7 | 申请日: | 2013-10-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1327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2 |
发明(设计)人: | 吴祥平;万鸿;张忠育;侯朝鹏;杨鑫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1B3/38 | 分类号: | C01B3/3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21000 四川***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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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改进 用于 合成氨 工艺 甲烷 升温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合成氨生产工艺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改进的用于合成氨工艺的甲烷化升温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年产30万吨合成氨工艺普遍采用布朗装置,生产每吨氨需耗能7.24Gcal,能源浪费较大。整个甲烷化升温装置生产流程如图1所示:甲烷化炉(R4)采用镍铝系甲烷化催化剂,活性组分为镍,正常活性温度范围为250~510℃。通常情况下,从二氧化碳吸收塔顶部出来的气体,在甲烷化炉工艺气进出口换热器(E27)换热而被预热至280℃,氧化合物和氢在镍催化剂上进行反应。
然而,通常情况下,开车时,E27中还没有热物料,必须在甲烷化升温系统中开通高压蒸汽加热器(E28),用l2.5Mpa的高压蒸汽加热甲烷化炉(R4),由于R4中镍催化剂装填量为34T,要使催化剂温度达到足以保证甲烷化反应的正常工作温度260~290℃,甲烷化升温通常需要5~6小时。这样,甲烷化出口未合格的工艺气经由循环水冷却器(E30)放掉,使系统能耗大大增加,生产成本提高。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升温快速、开车时间缩短、能耗降低的、改进的用于合成氨工艺中的甲烷化升温装置,解决合成氨工艺中甲烷化提前升温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改进的用于合成氨工艺的甲烷化升温装置,结构包括:甲烷化升温装置主体(N1)和压缩机(C4),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C4)两端设置有管道A和管道B,压缩机(C4)通过管道A和管道B与甲烷化升温系统进出口相连接,所述压缩机(C4)连接有中压蒸汽加热器(E7),中压蒸汽加热器(E7)通过管道A连接于甲烷化升温系统。
进一步,所述甲烷化升温装置主体(N1)由工艺气进出口换热器(E27)、高压蒸汽加热器(E28)、甲烷化炉(R4)和循环水冷热器(E30)模块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蒸汽加热器(E28)、甲烷化炉(R4)、工艺气进出口换热器(E27)和循环水冷热器(E30)通过管道依次相连。
本实用新型涉及改进的用于合成氨工艺的甲烷化升温装置,在传统甲烷化升温装置中增加压缩机(C4)和中压蒸汽加热器(E7),使得改进后的甲烷化升温装置形成高低压并联回路,有益效果体现在于:
采用该实用新型涉及的专利技术,在高压蒸汽加热器(E28)未进入工作状态时,利用企业自产的热蒸汽和压缩机(C4)输送的氮气作为载热体,基于低变升温所用的换热器供热,使甲烷化炉(R4)提前加热至活性组分镍的正常活性温度,缩短,R4升温时间,从而缩短整个装置的开车时间,减少能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实现提前4.5小时产氨,尿素提前4.5小时开车,节约生产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传统的甲烷化升温装置。
图2为本实用新型涉及的甲烷化升温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参阅附图2所示,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改进的用于合成氨工艺的甲烷化升温装置,其结构包括:甲烷化升温装置主体(N1)和压缩机(C4),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C4)两端设置有管道A和管道B,压缩机(C4)通过管道A和管道B与甲烷化升温系统进出口相连接,所述压缩机(C4)连接有中压蒸汽加热器(E7),中压蒸汽加热器(E7)通过管道A连接于甲烷化升温系统。
所述甲烷化升温装置主体(N1)由工艺气进出口换热器(E27)、高压蒸汽加热器(E28)、甲烷化炉(R4)和循环水冷热器(E30)模块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蒸汽加热器(E28)、甲烷化炉(R4)、工艺气进出口换热器(E27)和循环水冷热器(E30)通过管道依次相连。
采用本实用新型进行氨合成时,由于在R4入口管线上引入管道A连接与压缩机(C4)的原料气压缩机二段出口,同时在循环水冷热器(E30)出口引出管道B连接压缩机(C4)三段入口构成一氮气循环回路,当甲烷化炉升温时,启动压缩机,建立氮气循环,循环量控制在25000NM3/H,压力维持在1.0MPa,利用中压蒸汽加热器(E7)进行升温升至210℃,缩短甲烷化升温时间。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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