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火灾报警无线通讯底座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61586.7 | 申请日: | 2013-10-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22731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2 |
发明(设计)人: | 张振伟;官宏运;曹伟;张德健;徐琰;刘盛鹏;方戍;吉倍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H04B1/40 | 分类号: | H04B1/40;G08C17/02;G08B1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伯瑞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27 | 代理人: | 吴泽群 |
地址: | 200032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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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火灾 报警 无线通讯 底座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报警领域,更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火灾报警无线通讯底座。
背景技术
无线火灾报警系统较之有线火灾报警系统,具有装拆维护方便,不需布线作业等优点,特别适用于那些已经建成且需要安装火灾报警的场所。但现时推广应用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在系统结构、产品形态、传输模式、电池使用寿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尚未达到有线报警系统的成熟水平、制约了其推广应用,具体如下:
1)由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是我国最早实行强制性3C认证的产品,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体系。目前普遍采取的做法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通过加入无线通讯手段,组成无线火灾报警系统。由于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本身具有独立探测报警能力,属于现场报警产品,因此,不必通过有线连接来实现远程报警。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基础上建立的无线系统是一种报警功能外延扩展,即不破坏火灾现场报警,又能发挥无线通讯优势、实现集中报警,从而达到及早发现火情,及早通知值班人员开展灭火救援活动、减少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的目的。这类系统构成模式在法规上是允许的。目前这类系统备受推崇,在部分省市甚至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支持推广应用。但在具体产品形态上,一些厂商为了美观和缩小体积,将无线通讯组件或模块直接嵌入独立式探测器狭小的空间中组成无线探测器,甚至两者共用一组电池、在结构上和电气上造成相互影响,严重破坏了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要求,属于严厉禁止行为。
2)无线火灾报警系统的传输模式对能否及时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标准,火警延时不大于10s,故障报警延时不大于100s。由于受到火灾探测器的体积限制及电池容量和耐久性的限制,目前在实际应用的无线火灾探测器仅有发射功能。即采用单发型通讯模式:无线火灾报警系统中的报警主机平时只工作在接收状态,而火灾探测器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发射什么信息,可以休眠不工作,基本不耗电。火灾探测器中的感烟部分则采用间隙工作方式、只在发生火情或探测器故障时,才主动向报警主机发送火灾或故障信号,所以整个火灾探测器的平均耗电电流可以很小,带来的好处是,火灾探测器电池的工作寿命较长。然而单发型的不足之处在于:火灾探测器自动发送出来的信号会随着整个无线火灾报警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数量增多而产生竞争现象,无法使众多火灾探测器满足规定的延时要求,不符合GB4715—2005标准要求。其次,一旦某探测电路失效或被窃,则该火灾探测器本身永远发不出信号,使报警主机永远识别不了探测器的丢失故障,从而在关键时刻产生漏报事故,这是GB4715—2005标准所不允许的。对一个优秀的无线火灾报警系统来说,对无线探测器进行故障监测是一项基本功能。理想情况下,无线报警主机应主动定时地查询无线探测器状态,强制探测终端发回应答信号,及时发现失效现象。因此,采用双发通讯模式是必须的。但采用双发通讯模式使得无线探测器必须时刻处于接收状态,而且要定时应答,这将消耗大量电能,很难满足长电池使用寿命的要求,这也是大部分厂家舍弃双发通讯模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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