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万向齿轮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66142.2 | 申请日: | 2013-10-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487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16 |
发明(设计)人: | 刘素青;梁永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梁永军;刘素青 |
主分类号: | F16H19/02 | 分类号: | F16H19/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01200 河北省石***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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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万向 齿轮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齿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万向齿轮机构。
背景技术
万向齿轮装置被用于将转轴传递旋转变为直线运动,已在汽车制造、机器人制造、非标设备、冶金设备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锯床上被用于将电机的驱动轴与机床的齿轮相连接。现有技术中的万向齿轮装置通常复杂且转化机构有过度死点不能平缓完成转化过程,其结构表示为由简单的圆形部件上有个偏心连接点,与连杆配合做间歇性的直线运动且不是平滑过度。基于此,人们又通过增加限位和其他辅助部件来约束,在这些类型的结构中,转轴之间的连接点是由活动的供求提供的,在驱动和从动直线轴的的每圈转换过程中,这些部件有规律性的在两个死点(极限位置)间歇性停顿,在其所传递的转速方面受到限制。
由此可见,现有技术中的万向齿轮装置转换存在死点,需要缓冲过程,且结构复杂,使用部件较多,维护不方便,有待进一步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缺陷,提供一种万向齿轮机构,采用一种特殊的行星齿轮机构,使转动能在狭小空间圆周运动通过可以变速的齿轮转化为直线运动,来消除转换死点及缓冲过程,节省部件空间,简化部件连接,使维护更加方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万向齿轮机构,包括:直线传力杆,该直线传力杆经向心导向部件与连杆轴连接;该连杆轴与小齿轮不动连杆的一端连接;该小齿轮不动连杆的另一端与小齿轮相对固定连接;该 小齿轮经小齿轮轴及小齿轮动连杆与圆周传力轴连接;内齿圈与该小齿轮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该直线传力杆经该向心导向部件与该内齿圈圆心成一直线;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该直线传力杆与该连杆轴同心连接,该连杆轴与该小齿轮不动连杆的一端同心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该机构的制作材料可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非金属。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提供了一种万向齿轮机构,消除了转换死点及缓冲过程,节省了部件空间,简化了部件连接,使维护更加的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万向齿轮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但应当说明的是,这些实施方式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些实施方式所作的功能、方法、或者结构上的等效变换或替代,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参图1所示,图1本实用新型一种万向齿轮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在本实施方式中,一种万向齿轮机构,包括:直线传力杆1,该直线传力杆1经向心(内齿圈)导向部件9与连杆轴2连接;该连杆轴2与小齿轮不动连杆3的一端连接;该小齿轮不动连杆3的另一端与小齿轮5相对固定连接;该小齿轮5经小齿轮轴4及小齿轮动连杆6与圆周传力轴7连接;内齿圈8与该小齿轮5固定连接。
该直线传力杆1经该向心(内齿圈)导向部件9与该内齿圈8圆心成一 直线;
该直线传力杆1与该连杆轴2同心连接,该连杆轴2与该小齿轮不动连杆3的一端同心连接;
该机构的制作材料可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非金属。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行星齿轮机构,行星轮分度圆直径为齿圈分度圆直径一半,太阳轮消失,由行星架驱动行星轮与齿圈啮合做圆周回转。此时,行星轮分度圆上的参考点所形成的运行轨迹不再是内摆线,恰好是齿圈的分度圆直径。参考点的往复速率符合行星架等速回转正弦曲线Y坐标投影。由该点输出往复直线运动,行程往返端点瞬时速度为零,适合输出简谐运动的场合。其涉及齿轮传递转动、变速及圆周运动与直线运动相互转化,其用于传递和变换转动和能量;在传递过程中,转动轴可以在一个空间转动,把圆周运动转化为另一个空间的直线运动,解决了实际中传动方式的转化(可以逆向操作)。
在本实施方式中,该小齿轮5由该内齿圈8导向运动,该小齿轮5带动该小齿轮动连杆6围绕该圆周传力轴7转动,该小齿轮不动连杆3及小齿轮5绕该小齿轮轴4转动带动该直线传力杆1做向心方向的直线运动。通过这种结构的一种万向齿轮机构,其消除了转换死点及缓冲过程,节省了部件空间,简化了部件连接,使维护更加的方便。
上文所列出的一系列的详细说明仅仅是针对本实用新型的可行性实施方式的具体说明,它们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艺精神所作的等效实施方式或变更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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