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83176.2 | 申请日: | 2013-11-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4883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16 |
发明(设计)人: | 裴战葵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H57/039 | 分类号: | F16H57/039;F16H1/16 |
代理公司: | 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7205 | 代理人: | 伦文知 |
地址: | 250199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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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动 执行 器用 蜗轮 蜗杆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动执行器,尤其是一种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
背景技术
蜗轮蜗杆机构常用来传递两交错轴之间的运动和动力。蜗轮是作为交错轴齿轮副中的大齿轮,它与配对的蜗杆相啮合。蜗轮与蜗杆啮合传动时,啮合轮齿间的相对滑动速度大,故摩擦损耗大,效率低。另一方面,相对滑动速度大致使齿面磨损和发热严重,为了散热和减小磨损,蜗轮和蜗杆常采用减摩性和抗磨性较好的材料。
电动执行器(又称电动执行机构)的蜗轮,其输出端大多为方形,以向阀门等负载提供较大的扭矩。要求蜗轮不仅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还要具有较高的强度。
目前,电动执行器中通用的蜗轮一般为一体式结构,为了保证蜗轮的咬合和耐磨性,蜗轮一般采用锡青铜材料制成。锡青铜材质虽然具有耐磨性,但其强度较低,因电动执行器的负载为阀门,且电动执行器往往带重载往复运动,这就导致蜗轮输出方轴严重磨损,导致回差加大,使电动执行器不能使用。如果蜗轮采用强度好的45号钢制成,钢质蜗轮虽然具有强度较高,但耐磨性较低,使蜗轮齿面很快磨坏。因此,急需研究一种既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又具有较高强度的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针对现有技术所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耐磨性好且强度高的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
本方案是通过如下技术措施来实现的:该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包括蜗杆、与蜗杆啮合的蜗轮及用于安装蜗轮的蜗轮轴,所述蜗轮与蜗轮轴为分体式结构,所述蜗轮的内侧面加工有内花键、外侧面加工有蜗轮齿,蜗轮轴上蜗轮的安装位置加工有与蜗轮的内花键配合的外花键,且蜗轮的内花键与蜗轮轴的外花键为过盈配合,过盈配合的过盈量为0.01-0.04mm;所述蜗轮为锡青铜质蜗轮,所述蜗轮轴为钢质蜗轮轴。
上述蜗轮的内花键与蜗轮轴的外花键过盈配合的过盈量为0.02mm。
上述蜗轮轴为45号钢或40Cr钢制成的蜗轮轴。
本方案的有益效果可根据对上述方案的叙述得知,该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中,蜗轮与蜗轮轴为分体式结构,蜗轮与蜗轮轴采用花键过盈连接,花键的齿数多,总承载面积大,蜗轮轴与蜗轮轮毂受力均匀,且齿根应力集中小,蜗轮轴与蜗轮轮毂的强度削弱也较小,承载能力较高,且蜗轮与蜗轮轴的定心性好,蜗轮与蜗轮轴装配后不会产生回差。此外,蜗轮为锡青铜质蜗轮,使蜗轮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所述蜗轮轴为钢质蜗轮轴,使蜗轮轴具有较高的强度,这样可以保证整个蜗轮蜗杆机构既具有足够的强度,可承受较大的扭矩,还具有良好的耐磨性,且这种分体式结构方便后期维修。由此可见,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实施的有益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蜗轮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蜗轮轴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中A-A剖视图。
图中,1-蜗杆,2-蜗轮,3-蜗轮轴,4-内花键,5-外花键。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并结合其附图,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一种电动执行器用蜗轮蜗杆机构,如图所示,它包括蜗杆1、与蜗杆1啮合的蜗轮2及用于安装蜗轮2的蜗轮轴3。所述蜗轮2与蜗轮轴3为分体式结构,蜗轮2与蜗轮轴3采用花键过盈配合,具体结构如下:所述蜗轮2的内侧面加工有内花键4、外侧面加工有蜗轮齿,蜗轮轴3上蜗轮2的安装位置加工有与蜗轮2的内花键4配合的外花键5,且蜗轮2的内花键4与蜗轮轴3的外花键5过盈配合,蜗轮2的内花键4与蜗轮轴3的外花键5过盈配合的过盈量为0.01-0.04mm,优选蜗轮2的内花键4与蜗轮轴3的外花键5过盈配合的过盈量为0.02mm。
蜗轮2与蜗轮轴3采用分体式结构后,使蜗轮2和蜗轮轴3可以采用不同的材质制成,具体来说,所述蜗轮2采用锡青铜质蜗轮,使蜗轮2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所述蜗轮轴3采用钢质蜗轮轴,优选蜗轮轴3采用由45号钢或40Cr钢制成的蜗轮轴,使蜗轮轴3具有较高的强度。
本实用新型中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本实用新型并不仅限于上述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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