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方便型餐盒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90208.1 | 申请日: | 2013-10-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05823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2 |
发明(设计)人: | 高翠凤 | 申请(专利权)人: | 芜湖中飞塑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C11/20 | 分类号: | A45C11/20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4119 | 代理人: | 刘勇;杨静 |
地址: | 241100 安徽***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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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方便 型餐盒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餐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方便型餐盒。
背景技术
民以食为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快速化,人民越来越多的放弃自己烹饪而是选择在饭馆或餐厅打包食物。目前,在饭菜打包过程中,一般是根据消费者的喜好,选择饭菜,并打包好后由消费者带走。由于不同的消费者的口味不同,有些口味偏辣,有些口味偏咸,甚至有一些调味添加物,如胡椒等,有些消费者具有偏好,对于另一些消费者可能是禁忌,因此,在打包过程中,会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进行添加,存在时间的大量消耗。由于,在餐饮业,消费者消费时间比较集中,这就导致打包过程中,时间紧迫,容易引起拥挤,且调味添加物的添加量比较随意。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方便型餐盒,实现了对打包时间的大幅缩减,其结构简单,减少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型餐盒,包括:长方形盒体和盒盖,盒盖配合在长方形盒体上方;所述长方形盒体包括第一腔室、第二腔室、条形腔座和条形腔体;条形腔座沿所述长方形盒体的宽度方向布置并将所述长方形盒体分隔成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所述第一腔室的体积大于所述第二腔室的体积,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深度相等,所述条形腔座上设置有多个圆形腔体,多个圆形腔体沿着条形腔座的长度方向等距离分布,条形腔体沿着所述长方形盒体的长度方向布置并设在所述长方形盒体一侧。
优选地,所述条形腔座的上表面低于所述长方形盒体的上表面。
优选地,所述条形腔座上多个圆形腔体的深度相等并小于第一腔体和第二腔室的深度。
优选地,条形腔体的深度小于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深度。
本实用新型中,在第一腔室中盛放米饭,在第二腔室中盛放菜肴,在条形腔体中放置筷子,在条形腔座的多个圆形腔体中放置辣椒、胡椒、食盐等调味性添加物,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在吃饭过程中自行添加,同时,考虑到了消费者在进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调位添加物尤其是食盐的口味需求变化,可以更加的提升在进餐过程中的愉悦感;餐馆可以预先放置好筷子、盛好米饭和各调味性添加物,在打包过程中,只需盛好菜肴即可,大大的缩减打包时间;将第二腔室的体积设计为小于第一腔室的体积,也充分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实际饮食情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型餐盒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型餐盒的结构示意图。
参照图1,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型餐盒,包括长方形盒体和盒盖,长方形盒体包括第一腔室1、第二腔室2、条形腔座3和条形腔体4,条形腔座3沿所述长方形盒体的宽度方向布置并将所述长方形盒体分隔成第一腔室1与第二腔室2,所述第一腔室1的体积大于所述第二腔室2的体积,第一腔室1和第二腔室2的深度相等,条形腔座3上设置有第一圆形腔体5、第二圆形腔体6、第三圆形腔体7,三个圆形腔体沿着条形腔座的长度方向等距离分布,条形腔体4沿着所述长方形盒体的长度方向布置并设在所述长方形盒体一侧,条形腔体4的侧壁与第一腔室1、第二腔室2、条形腔座3的一侧相接。
在具体设计过程中,所述条形腔座3的上表面低于所述长方形盒体的上表面。
在具体设计过程中,所述条形腔座3上多个圆形腔体5,6,7的深度相等并小于第一腔体1和第二腔室1的深度。
在具体设计过程中,条形腔体4的深度小于第一腔室1和第二腔室2的深度。
在本实施例中,在第一腔室中盛放米饭,在第二腔室中盛放菜肴,在条形腔体中放置筷子,在条形腔座的第一圆形腔体、第二圆形腔体、第三圆形腔体中分别放置辣椒、胡椒、食盐三种调味性添加物,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在吃饭过程中自行添加,同时,考虑到了消费者在进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调位添加物尤其是食盐的口味需求变化,可以更加的提升在进餐过程中的愉悦感;餐馆可以预先放置好筷子,盛好米饭和各调味性添加物,在打包过程中,只需盛好菜肴即可,大大的缩减打包时间;将第二腔室的体积设计为小于第一腔室的体积,也充分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实际饮食情况。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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