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04916.6 | 申请日: | 2013-11-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7839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07 |
发明(设计)人: | 刘东浩;罗有亮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1B41/00 | 分类号: | B21B4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钟玉敏 |
地址: | 200941***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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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钢丝绳 张紧力 调整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钢丝绳张紧力调整的辅助工具,具体涉及一种可以机械调整的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高速线材、棒材生产过程中,为了得到更高的产品质量,借助于活套调整机架间的轧制张力。例如卧式活套结构,活套小车的驱动采用滑轮带动钢丝绳的方法实现,因此必须对钢丝绳施加一定的张紧力来保证滑轮与钢丝绳之间的摩擦力,从而实现精确定位活套小车的位置。
活套调整张力是通过改变活套的高度来实现的。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均靠人力用手拉葫芦多次进行拉紧调整,此方法主要靠人力,存在较大危险性;而且更换钢丝绳时需要停机,张紧力调整时间过长,将给正常生产造成很大损失。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种省时省力的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装置,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装置,包括基座,所述基座上至少设有一个驱动轮,所述驱动轮上方设有压紧轮,所述钢丝绳从驱动轮和压紧轮之间穿过,所述基座两端各设有一用于锁定钢丝绳的锁紧装置。
优选地,所述驱动轮外圈为U形凹槽结构。
优选地,所述基座上设有一容置槽,所述驱动轮通过转动轴连接并露出于所述容置槽。
优选地,所述驱动轮和压紧轮均为塑料件。
优选地,所述活套为卧式活套。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使用时将压紧轮压下,打开控制电源,利用驱动轮将钢丝绳拉紧,并同时配合锁紧装置操作锁定钢丝绳,直至达到钢丝绳张紧力要求,整个装置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大大减少了钢丝绳张紧需要的停机时间,省时省力,提高了张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装置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本实用新型以卧式活套应用为例,参阅图1所示,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活套钢丝绳张紧力调整装置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包括基座1,基座1上设有一容置槽,容置槽内并列设有两个驱动轮2,驱动轮2通过转动轴连接并露出于容置槽,每个驱动轮2上方均对应设有一压紧轮3,钢丝绳4从驱动轮2和压紧轮3之间穿过,并通过基座两端设置的液压锁紧装置5锁定。
以下结合具体使用过程做进一步详述:
首先将钢丝绳4从压紧轮3与驱动轮2之间穿过,钢丝绳4其中一端与电动钢丝绳拉紧器连接,然后利用两个液压锁紧装置5将钢丝绳4锁紧。
使用时将压紧轮3压下,打开控制电源,利用驱动轮2与两个液压锁紧装置5进行配合操作。先将前端液压锁紧装置锁住,后端液压锁紧装置打开,启动电动钢丝绳拉紧器,将钢丝绳拉紧。钢丝绳拉紧后,再将后端液压锁紧装置锁住,前端液压锁紧装置打开,启动电动钢丝绳拉紧器。如此反复若干次,直至达到钢丝绳张紧力要求。最后将拉紧后的钢丝绳锁紧在机组液压缸设备上。
为了防止钢丝绳在拉紧时偏移,驱动轮外圈设计为U形凹槽结构加强稳固度。驱动轮2和压紧轮3均采用耐磨性强的塑料件,增加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大大减少了钢丝绳张紧需要的停机时间,省时省力,提高了张紧效率。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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