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显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35328.9 | 申请日: | 2013-11-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1695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28 |
发明(设计)人: | 平井隆介;三岛直;下山贤一;三田雄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东芝 |
主分类号: | G09F9/00 | 分类号: | G09F9/00;G06F3/033;G02B27/22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杨谦;房永峰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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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显示装置 | ||
1.一种便携式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显示部,具有矩形形状的显示画面;
第1拍摄部,配置在上述显示部的上述显示画面以外的周缘区域中的与上述显示画面的第一边对应的区域;以及
第2拍摄部,配置在上述周缘区域中的与第二边对应的区域,上述第二边是与上述第一边相邻的边。
2.如权利要求1记载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决定部,该决定部决定上述第1拍摄部和上述第2拍摄部中的在对象的拍摄中使用的至少一个拍摄部。
3.如权利要求2记载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1检测部,检测上述显示装置的姿势;
确定部,根据由上述第1检测部检测出的上述显示装置的姿势,确定第1方向和第2方向,该第1方向表示上述第一边的延伸方向,该第2方向表示上述第二边的延伸方向。
4.如权利要求2或3记载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第1角度小于第2角度的情况下,上述决定部将上述第1拍摄部决定为在上述对象的拍摄中使用的至少一个拍摄部,另一方面,在上述第2角度小于上述第1角度的情况下,上述决定部将上述第2拍摄部决定为在上述对象的拍摄中使用的至少一个拍摄部,上述第1角度表示基准线与上述第1边的延伸方向所成的角度,上述第2角度表示上述基准线与上述第2边的延伸方向所成的角度,上述基准线表示将作为上述对象的观察者的两眼连结的线段。
5.如权利要求2记载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决定部将上述第1拍摄部及上述第2拍摄部中的拍摄了摄入有上述对象的图像的拍摄部决定为在上述对象的拍摄中使用的至少一个拍摄部。
6.如权利要求2记载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由上述第1拍摄部拍摄的图像的亮度值高于由上述第2拍摄部拍摄的图像的亮度值的情况下,上述决定部将上述第1拍摄部决定为在上述对象的拍摄中使用的至少一个拍摄部,另一方面,在由上述第2拍摄部拍摄的图像的亮度值高于由上述第1拍摄部拍摄的图像的亮度值的情况下,上述决定部将上述第2拍摄部决定为在上述对象的拍摄中使用的至少一个拍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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