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旋转的传动链条箱的固定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80019.3 | 申请日: | 2013-11-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2659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04 |
发明(设计)人: | 赵金峰;杨森;王书聚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21B3/04 | 分类号: | E21B3/04 |
代理公司: |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2211 | 代理人: | 韩敏 |
地址: | 301701 天津市***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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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旋转 传动 链条 固定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创造属于车载钻井和修井机转盘驱动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可旋转的传动链条箱的固定装置。
背景技术
以往的车载钻机和修井机钻台,其转盘采用长链条箱传动方式,这样即使能够满足工作要求,但在运输环节需要拆下链条箱,而拆装链条箱是一件既费时又费力的工作,这就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的浪费,而且随着钻台的加高,链条箱的加长,拆装链条箱的工作更加费时费力。因此,设计一种新型链条箱的固定装置就显得尤为必要。
发明内容
本发明创造要解决的问题是设计一种新型的可旋转的传动链条箱的固定装置,该固定装置适用于车载钻机钻台配长链条箱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创造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旋转的传动链条箱的固定装置,包括链条箱、转盘梁和位于转盘梁上方的转盘,除此之外,还包括:
鼓形齿式联轴器,所述链条箱通过所述鼓形齿式联轴器与转盘连接,所述鼓形齿式联轴器是可开合的,所述鼓形齿式联轴器闭合时对应工作状态,打开时对应运输状态;
固定于所述转盘梁一端的旋转固定架;
设置于所述旋转固定架下方的第一耳板和设置于所述链条箱的第二耳板,所述第一耳板和第二耳板之间通过可使所述链条箱旋转的耳板销轴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链条箱上设有在工作状态下,与旋转固定架连接的第一支腿和用来支撑链条箱的第二支腿。
进一步地,在工作状态下,所述第一支腿和旋转固定架之间为螺栓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转盘梁下方设置有运输固定链,所述第二支腿设置有第三限位孔,在运输状态下所述第三限位孔和运输固定链可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耳板和第二耳板分别设置有第一限位孔和第二限位孔,在运输状态下第一限位孔和第二限位孔可重合。
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不拆链条箱直接与车载钻机或修井机钻台一起进行运输,并且工作状态和运输状态都能牢固的固定链条箱,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创造工作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创造运输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中包括:
11、转盘 12、转盘梁 2、鼓形齿式联轴器 3、链条箱
31、第一支腿 32、第二支腿 33、第三限位孔 4、旋转固定架
5、第一耳板 51、第一限位孔 6、第二耳板 61、第二限位孔
7、耳板销轴 8、运输固定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所示为本发明创造工作状态结构示意图,图中包括链条箱3、转盘梁12和位于转盘梁12上方的转盘11,本发明创造还包括:可开合的鼓形齿式联轴器2,所述链条箱3通过所述鼓形齿式联轴器2与转盘11连接;固定于所述转盘梁12的旋转固定架4;设置于所述旋转固定架4下方的第一耳板5和设置于所述链条箱3的第二耳板6,所述第一耳板5和第二耳板6之间通过可使所述链条箱3旋转的耳板销轴7连接;设置在所述链条箱3上的第一支腿31和第二支腿32。此外,所述转盘梁12下方设置有运输固定链8,所述第二支腿32上设置有第三限位孔33;所述第一支腿31连接所述旋转固定架4,所述第一支腿31和旋转固定架4之间为螺栓连接;所述第一耳板5和第二耳板6分别设置有第一限位孔51和第二限位孔61,所述链条箱3旋转时第一限位孔51和第二限位孔61可重合。
在工作状态下,如图1所示,链条箱3一方面通过闭合的鼓形齿式联轴器2与转盘11连接,另一方面通过第一支腿31和旋转固定架4之间的螺栓固定,此外,还通过第二支腿32与车载钻机或修井机钻台的工作状态固定架(图1中未画出)之间的螺栓固定,这样就保证了整体机械设备的稳定性。运输状态下,如图2所示,将鼓形齿式联轴器2的螺栓、第一支腿31和旋转固定架4之间的螺栓、第二支腿32与工作状态固定架之间的螺栓打开,让链条箱3绕耳板销轴7旋转到第一耳板5上的第一限位孔51和第二耳板6上的第二限位孔61重合位置,装上限位销轴,并通过运输固定链8连接第三限位孔33,则链条箱3被斜着固定在转盘梁12的下方,这样就实现了不用拆链条箱直接与车载钻机或修井机钻台一起运输了。
以上对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创造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创造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创造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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