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及带有该系统的蓝牙眼镜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93392.2 | 申请日: | 2013-12-0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3284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04 |
发明(设计)人: | 王世伟;陈瑞森;吴志广;温慎洁 | 申请(专利权)人: | 温慎洁 |
主分类号: | H04R3/00 | 分类号: | H04R3/00;G02C11/06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245 | 代理人: | 杨晓松 |
地址: | 200052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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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佩戴 备用 外耳 音响系统 带有 系统 蓝牙 眼镜 | ||
1.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接收外部音频播放设备的音频信号并进行处理的核心处理模块、用于接收经过核心处理模块处理的音频信号的音频模块以及用于产生振荡发声的音频信号并使振荡发声的音频信号通过耳骨传输到内耳的骨传导振子,所述核心处理模块、音频模块和骨传导振子依次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模块与骨传导振子之间信号连接,所述音频模块用于接收经过核心处理模块处理的音频信号,并将该音频信号进行选通后传输给骨传导振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模块与骨传导振子之间通过线路连接成一整体,所述音频模块用于接收经过核心处理模块处理的音频信号,并将该音频信号直接传输给骨传导振子。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核心处理模块包括处理器和蓝牙无线通信模块,所述处理器通过蓝牙无线通信模块与音频模块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采用ARM7系列处理器。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佩戴式设备用外耳式音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无线通信模块采用CSR系列蓝牙无线通信模块。
7.带有权利要求1所述外耳式音响系统的蓝牙眼镜,包括镜框、与镜框相连的左镜腿以及与镜框相连的右镜腿,其特征在于:所述核心处理模块设置在左镜腿或右镜腿的前端位置上,所述音频模块和骨传导振子各有两个,所述两个音频模块分别设置在左镜腿和右镜腿上,所述骨传导振子分别设置在左镜腿和右镜腿与佩戴者耳骨相接触的后端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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