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手动式压带头工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97040.4 | 申请日: | 2013-12-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3721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11 |
发明(设计)人: | 郝翔;李长云;杨石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30B1/12 | 分类号: | B30B1/1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伟智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11325 | 代理人: | 张岱 |
地址: | 072750 河北***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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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动式 带头 工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动式压带头工具。
背景技术
用于部队装配产品的外腰带,呈长条形,由涤纶纤维制成,外腰带的两个端头设有若干孔,用于安装带头,带头由尼龙材料制成,为折叠片状,带头内设有若干圆柱形凸起,所述圆柱形凸起正好与所述腰带两端设置的孔一一对应并相互吻合。将带头固定在腰带两端时,需要把带头上的凸起穿过腰带对应位置的孔,并将带头折叠后扣合压紧。传统方式是靠人工用手进行压合,但人手的力量有限,带头难以压合牢固,并且手工压合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压合牢固、工作效率高的手动式压带头工具。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包括底座,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支架,以及所述支架通过转轴连接的连杆,所述连杆的一端与所述支架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连接有压板,所述连杆还连接有挤压所述压板的压杆手柄,所述压带头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连杆与所述底座之间的复位弹簧。
进一步地,所述压杆手柄与所述连杆通过螺栓连接,所述压杆手柄与所述连杆之间呈15°—60°设置。
特别地,所述压带头工具还包括脚踏装置,所述脚踏装置包括连接所述连杆的钢丝绳以及所述钢丝绳连接的脚踏板,其中所述连杆和所述底座上相对应的位置处分别设有通孔,所述钢丝绳穿过所述通孔,在所述连杆和所述底座之间的钢丝绳上还设有复位弹簧。
本实用新型手动式压带头工具,运用杠杆原理,通过所述转轴将所述支架与所述连杆连接,在所述连杆上设置所述压杆手柄,通过操作所述压杆手柄来实现所述压板的上下运动,完成压带头工作。本实用新型能够取代传统手工进行压带头的工作,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具有结构简单、便于操作、压合牢固、工作效率高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包括底座1,设置在所述底座1上的支架2,以及所述支架2通过转轴3连接的连杆4,所述连杆4的一端与所述支架2连接,所述连杆4的另一端连接有压板5,所述连杆4还连接有挤压所述压板5的压杆手柄6,所述压带头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连杆4与所述底座1之间的复位弹簧7,其中所述压杆手柄6与所述连杆4通过螺栓连接,所述压杆手柄6与所述连杆4之间呈15°—60°设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当工作时,先将需要压合的带头放在工作台上,向下压动所述压杆手柄6,使得所述连杆4的一端向下运动,从而带动与所述连杆4连接的压板5向下运动,挤压所述带头,直至压合牢固;向上抬起所述压杆手柄6,在所述复位弹簧7的弹性作用下,所述压板5向上运动,取出已经压合好的带头即可。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中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包括底座,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支架,以及所述支架通过转轴连接的连杆,所述连杆的一端与所述支架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连接有压板,所述连杆还连接有挤压所述压板的压杆手柄,所述压带头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连杆与所述底座之间的复位弹簧,其中所述压杆手柄与所述连杆通过螺栓连接,所述压杆手柄与所述连杆之间呈15°—60°设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压带头工具,还包括脚踏装置,所述脚踏装置包括连接所述连杆的钢丝绳以及所述钢丝绳连接的脚踏板,其中所述连杆和所述底座上相对应的位置处分别设有通孔,所述钢丝绳穿过所述通孔,在所述连杆和所述底座之间的钢丝绳上设有复位弹簧。
本实施例中所述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当工作时,先将需要压合的带头放在工作台上,向下压动所述压杆手柄,同时踩踏所述脚踏板,在所述压杆手柄和所述脚踏板的共同作用下,使得所述连杆的一端向下运动,从而带动与所述连杆连接的压板向下运动,挤压所述带头,直至压合牢固;松开对所述脚踏板的作用,同时向上抬起所述压杆手柄,在所述复位弹簧的弹性作用下,所述压板向上运动,取出已经压合好的带头即可。
上述各实施例中手动式压带头工具,够取代传统手工进行压带头的工作,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结构简单、便于操作、压合牢固。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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