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保温管材有效
申请号: | 201320807310.5 | 申请日: | 2013-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7114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25 |
发明(设计)人: | 贾长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力峰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L59/075 | 分类号: | F16L59/075;F16L59/05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11425 | 代理人: | 邢江峰 |
地址: | 300251 天津市河***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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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保温 管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材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保温管材。
背景技术
目前的保温管材的侧壁大多是在侧壁中设置隔热层以达到保温的效果,设置的隔热层大多为实心层,保温效果一般,而且在隔热材料的密度大于管材材料的密度的情况下,会大大提高管材的重量,给运输带来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保温管材,管材内部的热量不易向管材外壁传导,保温效果好。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保温管材,由外管、内管、隔热保温填料和隔热保温管组成,内管套至外管内,在内管和外管之间形成环形空隙,在所述环形空隙中设置隔热保温管,在隔热保温管外壁、内管外壁和外管内壁之间形成的空间中设置隔热保温填料。
进一步地,所述隔热保温管的数量为至少4个,隔热管的数量越多,保温管材的质量越轻;当然隔热保温管在环形空隙中占据的体积不能超过80%,即,需要隔热保温管和隔热保温填料配合使用,以达到良好的保温以及轻质的效果。
进一步地,所述隔热保温管的外壁与内管外壁之间,以及隔热保温管的外壁与外管内壁之间均设置空隙。
具体地,设置的所述隔热保温管的体积是环形空隙体积的50%-80%。
最优地,设置的所述隔热保温管的体积是环形空隙体积的60%。
具体地,所述外管的材质采用目前市售管材的常规材质即可,所述内管的材质采用目前市售管材的常规材质即可。
具体地,所述隔热保温填料可以为聚氯乙烯等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材料。
具体地,所述隔热保温管的材质可以为聚氯乙烯或者其他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材料。
本实用新型的保温管材的内管用于运载的流体的通过,外管起到保护支撑的作用,外管与内管之间设置的隔热保温管中的空气能够起到降低热量传导的作用,同时配合隔热保温管和隔热保温填料的隔热保温作用,三者相互配合,降低了热量向管材外壁的传导,起到很好的保温效果,而且,隔热保温管的结构能起到降低管材重量的作用,方便运输,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温管材同时具有保温及质轻的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保温管材的横向截面示意图;
1、外管,2、内管,3、隔热保温管,4、隔热保温填料。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根据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保温管材,由外管、内管、隔热保温填料和12个隔热保温管组成,内管套至外管内,在内管和外管之间形成环形空隙,在所述环形空隙中均匀地设置12个隔热保温管,其中隔热保温管的外壁与内管外壁之间、及隔热保温管的外壁与外管内壁之间均设置空隙,即隔热保温管的外壁不与内管外壁和外管内壁接触,在隔热保温管外壁、内管外壁和外管内壁之间形成的空间中设置隔热保温填料,如聚氯乙烯、聚氨酯或者聚乙烯等,也可以是其他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材料。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外管和内管的直径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即可,隔热保温管的直径可以通过其在环形空隙中占据的体积在50%-80%范围内为准进行设计,即,设置的所述隔热保温管的体积可以是环形空隙体积的50%、60%、70%或者80%,隔热保温管和隔热保温填料配合使用,以达到良好的保温以及轻质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隔热保温管的材质采用现有的隔热保温材料即可,当然,从节能角度出发,最好采用节能环保材料,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即可。所述外管的材质采用目前市售管材的常规材质即可,例如不锈钢管、铸铁管等。所述内管的材质采用目前市售管材的常规材质即可,例如不锈钢管、铸铁管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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