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药物和保健产品的陈列无效
申请号: | 201380030795.4 | 申请日: | 2013-06-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9473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04 |
发明(设计)人: | K·E·加纳;K·W·哈里斯;A·M·施里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B67/02 | 分类号: | A47B67/02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陈文青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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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药物 保健产品 陈列 | ||
1.一种药物和保健产品陈列,包括:
a.第一类别,所述第一类别包括具有第一有益效果的第一产品和具有第二有益效果的第二产品,其中所述产品根据有益效果在所述第一类别内被分组;和
b.第二类别,所述第二类别包括具有第一有益效果的第一产品和具有第二有益效果的第二产品,其中所述产品根据有益效果在所述第二类别内被分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陈列还包括第三类别,所述第三类别包括具有第一有益效果的第一产品和具有第二有益效果的第二产品,其中所述产品根据有益效果被分组。
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第一类别为VMS。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第二类别选自止痛、咳嗽和感冒、过敏、睡眠、助消化药物、急救、儿童用、以及它们的组合。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第一类别具有第一颜色并且所述第二类别具有第二颜色,并且所述第一颜色和所述第二颜色不同。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陈列包括20至80个产品,优选地35至50个产品。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陈列中的所有产品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陈列包括大于70%的最常购买的药物和保健产品。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类别是竖直布置的。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陈列,还包括指导特征。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陈列,其中所述指导特征为智能电话的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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