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显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34236.0 | 申请日: | 2013-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4428827B | 公开(公告)日: | 2016-11-09 |
发明(设计)人: | 渡边寿史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9F9/00 | 分类号: | G09F9/00;G02F1/1333;H04N5/64 |
代理公司: | 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322 | 代理人: | 龙淳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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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显示装置 | ||
1.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
显示面板,其具有显示区域和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外侧设置的边框区域;
透光性盖,其配置在所述显示面板的观察者侧,具有在与所述显示面板的所述边框区域和所述显示区域的边界对应的位置配置的透镜部;和
壳体,其具有以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侧面相对的方式配置的侧壳体部,
所述显示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侧壳体部的外侧面存在于第一面与第二面之间的空间中,所述第一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面板面法线平行且与所述透光性盖的所述透镜部的外侧端面接触,所述第二面与所述面板面法线成25°以下的锐角θ且与所述透镜部的表面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面板的尺寸为对角19英寸以下,所述锐角θ为20.4°以下。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锐角θ为11.2°以下。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面板的尺寸为对角19英寸以上,所述锐角θ为20°以下。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锐角θ为18°以下。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锐角θ为15°以下。
7.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锐角θ为1.8°以上。
8.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壳体部的厚度为0.1mm以上。
9.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面板的从显示介质表面至所述透光性盖的表面的距离被设定在所述边框区域的宽度的2.7倍以上4.6倍以下。
10.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壳体部的外侧面的主面形成为与所述第一面成锐角的前端角θ2,所述前端角θ2为25°以下。
11.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壳体部的外侧面的反射率为30~70%。
12.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壳体部的所述外侧面为无彩色。
13.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侧壳体部的外侧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所述侧面之间的缓冲部件。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缓冲部件由凝胶材料构成。
15.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
显示面板,其具有显示区域和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外侧设置的边框区域;
透光性盖,其配置在所述显示面板的观察者侧,具有在与所述显示面板的所述边框区域和所述显示区域的边界对应的位置配置的透镜部;和
壳体,其具有以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侧面相对的方式配置的侧壳体部,
所述显示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侧壳体部的外侧面存在于第一面与第二面之间的空间中,所述第一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面板面法线平行且与所述透光性盖的所述透镜部的外侧端面接触,所述第二面与所述面板面法线成锐角θ且与所述透镜部的表面接触,
所述显示面板的宽度为W1mm时,所述锐角θ满足下面的式子:
θ=arctan((Ed+W1)/2L),其中,160≤L≤300,并且,56≤E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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