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管道切割机械有效
申请号: | 201410028326.5 | 申请日: | 2014-01-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01752B | 公开(公告)日: | 2017-05-03 |
发明(设计)人: | 董琼琼 | 申请(专利权)人: | 合肥市易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3D21/00 | 分类号: | B23D21/00;B23Q3/08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4119 | 代理人: | 刘勇,杨静 |
地址: | 230601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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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管道 切割 机械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管道切割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管道切割机械。
背景技术
当前,在管道切割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由于管道难以固定,在切割过程中容易出现走线,造成较多废料,第二,管道在进料过程中,操作人员需要靠近切割取,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第三,且切割过程中的相关操作较为繁重,给操作人员带来较多不便,第四,切割长度确定较为麻烦,使得切割效率较低。因此,上述技术问题亟待改进。
发明内容
为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管道切割机械,使得对管道进行切割安全、快捷、效率高。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管道切割机械,用于切割管道,包括第一动力装置,可驱动切割刀具转动;
第一底座,其上设有第一轨道,其上安装第二动力装置;
第二底座,其上设有第一导轨、第二轨道;
至少一组固定装置,包括第三动力装置、第一卡板、第二卡板,第一卡板安装在第二底座上,第二卡板上设有第二导轨,第三动力装置通过驱动第二卡板,使第二导轨在第二轨道上移动,使管道夹靠在第一卡板与第二卡板之间,第二动力装置可驱动所述第一导轨在所述第一轨道上移动,并将夹靠在第一卡板与第二卡板之间的管道送入切割区。
优选地,第一卡板端部开设第一弧形槽,第二卡板端部开设第二弧形槽,当所述第一弧形槽与所述第二弧形槽扣合,可将管道夹靠在所述第一弧形槽与所述第二弧形槽之间。
优选地,所述第一弧形槽内壁设有第一垫层,所述第二弧形槽内壁设有第二垫层。
优选地,第二动力装置为气动装置,第三动力装置为气动装置。
优选地,所述第一轨道的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二轨道的延伸方向平行。
优选地,第二底座上设有顶板,当管道夹靠在第一卡板与第二卡板之间时,顶板处于管道的轴向延长线上。
本发明中,由于切割刀具与顶板之间的距离恒定,故切割长度容易确定,故使切割过程非常便捷,由于可以在切割区外安装管道,且固定移动都依靠动力装置完成,使操作过程安全、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管道切割机械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管道切割机械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图1和图2均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管道切割机械的结构示意图。
参照图1和图2,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管道切割机械,用于切割管道5,包括:
第一动力装置1,可驱动切割刀具2转动;
第一底座8,其上设有第一轨道,其上安装第二动力装置4;
第二底座7,其上设有第一导轨、第二轨道;
至少一组固定装置,包括第三动力装置33、第一卡板31、第二卡板32,第一卡板31安装在第二底座7上,第二卡板32上设有第二导轨,第三动力装置33通过驱动第二卡板32,使第二导轨在第二轨道上移动,使管道5夹靠在第一卡板31与第二卡板32之间,第二动力装置4可驱动所述第一导轨在所述第一轨道上移动,并将夹靠在第一卡板31与第二卡板32之间的管道5送入切割区。
第一卡板31端部开设第一弧形槽,第二卡板32端部开设第二弧形槽,当所述第一弧形槽与所述第二弧形槽扣合,可将管道5夹靠在所述第一弧形槽与所述第二弧形槽之间。
所述第一弧形槽内壁设有第一垫层,所述第二弧形槽内壁设有第二垫层。
第二动力装置4为气动装置,第三动力装置33为气动装置。
所述第一轨道的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二轨道的延伸方向平行。
第二底座7上设有顶板6,当管道5夹靠在第一卡板31与第二卡板32之间时,顶板6处于管道5的轴向延长线上。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管道5放置在第一弧形槽与第二弧形槽之间,使其一端顶住顶板6,第三动力装置33推动第二卡板32,使第二卡板32靠近第一卡板31,并使第一弧形槽与第二弧形槽扣合,从而固定住管道5,第二动力装置4推动第二底座7,使管道5进入切割刀具2的切割区,由第一动力装置1驱动切割刀具2转动并对管道5进行切割,由于切割刀具2与顶板6之间的距离恒定,故使得切割过程非常便捷,切割长度恒定,由于可以在切割区外进行安装,且固定移动都依靠动力装置完成,使得操作过程安全、效率高。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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