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拍摄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410078983.0 | 申请日: | 2014-03-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4822014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8-05 |
发明(设计)人: | 濑田涉二;时任良彦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东芝 |
主分类号: | H04N5/232 | 分类号: | H04N5/232;H04N5/225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徐冰冰;黄剑锋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拍摄 装置 | ||
1.一种拍摄装置,其具有摄像装置、显示装置和运算处理部,该运算处理部执行:
第一处理,当拍摄模式被设定为近距离拍摄模式时,判定是否有与第一注册信息一致的第一输入;
第二处理,当在该第一处理中判定为有与所述第一注册信息一致的所述第一输入时,在经过第一时间之后由所述摄像装置进行摄像,将摄像而得的静止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装置;
第三处理,在将该第二处理中摄像而得的所述静止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装置之后,判定是否有与第二注册信息一致的第二输入;以及
第四处理,当在该第三处理中判定为有与所述第二注册信息一致的所述第二输入时,将所述静止图像记录于存储器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摄像装置至少具有配置于与所述显示装置同一面上的摄像元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近距离拍摄模式是与被拍摄体的距离为50cm至1m的范围的距离的拍摄模式。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被拍摄体为拍摄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将所述第二处理中摄像而得的所述静止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装置之后,在第二时间内,执行判定是否有与第三注册信息一致的第三输入的第五处理,当在该第五处理中,判定为有与所述第三注册信息一致的所述第三输入时,执行所述第一处理。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当在所述第五处理中,判定为有与所述第三注册信息一致的所述第三输入时,所述静止图像不记录在所述存储器中。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运算处理部执行第六处理,该第六处理是:将所述第二处理中摄像而得的所述静止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装置,并且,将由所述摄像装置得到的当前的现场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一处理中判定为有与所述第一注册信息一致的所述第一输入之后、到执行所述第二处理之前的期间,执行告知由所述摄像装置进行摄像的第七处理。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注册信息包含摄像次数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二处理中,进行由所述摄像次数信息指定的次数的所述摄像,将所摄像的多个静止图像同时显示于所述显示装置。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注册信息为图像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一处理中,判定在从所述摄像装置输出的图像中是否有与所述第一注册信息一致的图像。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注册信息是图像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三处理中,判定在从所述摄像装置输出图像中是否有与所述第二注册信息一致的图像。
12.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三注册信息为图像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五处理中,判定在从所述摄像装置输出的图像中是否有与所述第三注册信息一致的图像。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具有传声器,
所述第一注册信息为声音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一处理中,判定由所述传声器取得的声音是否与所述第一注册信息的声音一致。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具有传声器,
所述第二注册信息为声音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三处理中,判定由所述传声器取得的声音是否与所述第二注册信息的声音一致。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三注册信息是声音信息,
所述运算处理部在所述第五处理中,判定由所述传声器取得的声音是否与所述第三注册信息的声音一致。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拍摄装置是智能手机、平板终端或便携式电话。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株式会社东芝,未经株式会社东芝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410078983.0/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