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组合物及精华素有效
申请号: | 201410114956.4 | 申请日: | 2014-03-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3015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04 |
发明(设计)人: | 王红;杨广群 | 申请(专利权)人: | 集安五味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8/97 | 分类号: | A61K8/97;A61K8/60;A61K8/73;A61K8/67;A61Q19/02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曾凤云;万志香 |
地址: | 134200 吉林省通化*** | 国省代码: | 吉林;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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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作用 化妆品 组合 精华素 | ||
1.一种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重量份计,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括以下组分:
五味子提取物3-8份、桑树皮提取物2-6份、熊果叶提取物1-4份、海藻糖1-5份、透明质酸钠0.03-0.1份、生育酚0.2-1.5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
五味子提取物4-6份、桑树皮提取物2-4份、熊果叶提取物1-3份、海藻糖1-3份、透明质酸钠0.04-0.06份、生育酚0.5-1.2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
五味子提取物5份;桑树皮提取物3份;熊果叶提取物3份;海藻糖2份;透明质酸钠0.05份;生育酚1份。
4.一种具有美白作用的精华素,其特征在于,所述精华素中含有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组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美白作用的精华素,其特征在于,所述精华素由以下重量百分数的组分组成:
五味子提取物3-8%、桑树皮提取物2-6%、熊果叶提取物1-4%、海藻糖1-5%、透明质酸钠0.03-0.1%、生育酚0.2-1.5%、丙二醇/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0.3-0.7%、1,2-己二醇/辛甘醇0.3-0.7%、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1.5-2.5%、三乙醇胺0.2-0.35%、EDTA二钠0.05-0.15%、尿囊素0.1-0.3%、甘油3-8%、丙二醇10-20%、卡波姆0.2-0.35%、去离子水余量。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美白作用的精华素,其特征在于,所述精华素由以下重量百分数的组分组成:
五味子提取物5%、桑树皮提取物3%、熊果叶提取物3%、海藻糖2%、透明质酸钠0.05%、生育酚1%、丙二醇/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0.3%、1,2-己二醇/辛甘醇0.4%、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2%、三乙醇胺0.3%、EDTA二钠0.1%、尿囊素0.2%、甘油5%、丙二醇15%、卡波姆0.28%、去离子水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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