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新型负压曝气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410141544.X | 申请日: | 2014-04-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96415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02 |
发明(设计)人: | 王文新;由伟平;刘丰巧;于大伟;宋萍;刘振臣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7/00 | 分类号: | C02F7/00 |
代理公司: | 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 37228 | 代理人: | 张春霞;刘衍军 |
地址: | 266017 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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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负压曝气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污水深井处理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通过利用深井内高压曝气产生的负压而进行自动曝气,从而节省高压曝气能耗的一种新型负压曝气装置。
背景技术
污水深井处理技术从八十年代开始引入我国并进行研究,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在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领域如食品、化工、印染、制药等行业获得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深井曝气是污水深井处理的关键技术,其是将曝气池打井深入地下,通过高压曝气管将压缩空气输入曝气井内进行曝气,深井曝气效果好,氧利用率高,但因井深百米,深井曝气所需要的空气压力远远大于普通曝气所用压力,所以,现有技术中深井曝气对空压机要求严格,需要大功率空压机24小时连续运行,造成很大的能耗,不利于能源的节约和利用,且增加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
发明内容
为解决现有深井曝气装置空压机功率大、能源消耗高等问题,本发明研发了一种新型负压曝气装置,该装置利用曝气井内水流达到一定流速后所产生的负压而自行曝气运行,从而减少了空压机运作所产生的大量能耗。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新型负压曝气装置,包括外井筒、内井筒、曝气管,内井筒设置于外井筒内,内井筒底端开口,外井筒底端封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负压曝气管,所述负压曝气管出气口与曝气管出气口均同时设置于内井筒内或均同时设置于外井筒内。
还包括气流提升管,所述气流提升管出气口朝上;相应地,所述气流提升管出气口设置于外井筒内或内井筒内。
所述负压曝气管、曝气管和气流提升管同时设置于外井筒内或内井筒内。
所述负压曝气管顶部设置一负压压力表。
所述曝气管为1至4根。
所述负压曝气管为1至4根。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在现有深井曝气装置的基础上增加设置负压曝气管和气流提升管,利用曝气井内水流达到一定流速后所产生的负压而自行曝气运行,从而减少了空压机运作所产生的大量能耗,在节约能源的同时降低了设备的运行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一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一A处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二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二A处放大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一,如图1、2所示,本发明包括外井筒1、内井筒2、曝气管3、负压曝气管4、气流提升管5,内井筒2设置于外井筒1内,内井筒2底端开口,外井筒1底端封闭,曝气管3、负压曝气管4和气流提升管5均设置于外井筒1内,负压曝气管4出气口与曝气管3出气口均设置于内井筒2内,气流提升管5出气口设置于外井筒1内且开口朝上。曝气管3、负压曝气管4各设置为1根,负压曝气管4上设置有负压压力表6。
启动空压机向曝气管3内输入高压气体,高压气体通过曝气管3出气口在内井筒2内向下进行高压曝气;启动气流提升管5在外井筒1内进行向上升流气提;在向下的高压曝气和向上的升流气提的作用下,井筒内污水自内井筒2向外井筒1流动,当水流达到一定流速,负压压力表6显示负压后,停止曝气管3的高压曝气和气流提升管5的升流气提工作,由负压曝气管4替代曝气管3继续进行深井曝气,从而完成污水的曝气循环。
实施例二,如果3、4所示,本发明包括外井筒1、内井筒2、曝气管3、负压曝气管4、气流提升管5,内井筒2设置于外井筒1内,内井筒2底端开口,外井筒1底端封闭,曝气管3、负压曝气管4和气流提升管5均设置于内井筒2内,负压曝气管4出气口与曝气管3出气口均设置于外井筒1内,气流提升管5出气口设置于内井筒2内且开口朝上。曝气管3、负压曝气管4各设置为1根,负压曝气管4上设置有负压压力表6。
启动空压机向曝气管3内输入高压气体,高压气体通过曝气管3出气口在外井筒1内向下进行高压曝气;启动气流提升管5在内井筒2内进行向上升流气提;在向下的高压曝气和向上的升流气提的作用下,井筒内污水自外井筒1向内井筒2流动,当水流达到一定流速,负压压力表6显示负压后,停止曝气管3的高压曝气和气流提升管5的升流气提工作,由负压曝气管4替代曝气管3继续进行深井曝气,从而完成污水的曝气循环。
另外,本发明并不意味着被示意图及说明书所局限,在没有脱离设计宗旨及其原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所变化。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凡利用本设备在本发明的实施范围所做的改型、变化、添加均属于本发明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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