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无效
申请号: | 201410147567.1 | 申请日: | 2014-04-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244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16 |
发明(设计)人: | 李朝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朝 |
主分类号: | E01C1/04 | 分类号: | E01C1/04 |
代理公司: | 太原高欣科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4109 | 代理人: | 冷锦超;吴立 |
地址: | 042100 山西省临***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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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纠错 高速公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
背景技术
目前汽车已经成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汽车技术的发展对高速公路的建设提出了客观要求,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高速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交通网络,高速公路成了人们驾车出行的首选。
现有的高速公路的入口处只设置有进车通道和出车通道,只要进入高速公路上,就不能够掉头行驶,只能一直前行至下一个高速路出口,然后才能掉头返回。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有些人刚进入高速路口后,发现行驶的方向不对,需要调头行驶,这样司机只能够一直前行至下个收费站才能掉头,既浪费时间也浪费金钱,很不方便。
发明内容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解决了现有技术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能够快速纠正汽车行驶方向的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包括双向通行的主干道,所述主干道包括右匝道和左匝道,主干道的一侧设置有高速公路收费站,所述收费站与主干道之间设置有两个进车通道和两个出车通道,第一进车通道与所述右匝道连通,第二进车通道经过设置主干道下方的涵洞与左匝道连通,第一出车通道与所述右匝道连通,第二出车通道经过主干道下方涵洞与左匝道连通;
在所述收费站和主干道之间还设置有第一纠错通道和第二纠错通道,所述第一纠错通道设置在第一进车通道的右侧并与右匝道连通,所述第二纠错通道设置在第二出车通道的左侧,第二纠错通道经过主干道下方的涵洞与左匝道连通。
所述第一纠错通道和第二纠错通道的出入口均设置有提示牌;用于提示司机此通道为纠错通道,避免正常行驶的司机驶入。
所述第一纠错通道的入口与第一进车通道的出口的距离为100—150米。
所述第二纠错通道的入口与第二出车通道的出口的距离为 100—150米。
所述第一纠错通道与第二纠错通道的两侧设置有护栏。
本发明跟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如下:本发明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结构简单,造价便宜,能够快速纠正错误的行驶方向,有效的节约能源,而且并没有改变原先高速公路的行车规则。通过设置纠错通道能够及时的更正行驶方向,避免了长时间的错误行驶,符合低碳、便捷使用高速公路的要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发明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主干道,11为右匝道,12为左匝道,2为收费站,3为提示牌,4为第一进车通道,5为第二进车通道,6为第一出车通道,7为第二出车通道,8为第一纠错通道,9为第二纠错通道。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带有纠错道的高速公路,包括双向通行的主干道1,所述主干道包括右匝道11和左匝道12,主干道1的一侧设置有高速公路收费站2,所述收费站2与主干道1之间设置有两个进车通道和两个出车通道,第一进车通道4与所述右匝道11连通,第二进车通道5经过设置主干道1下方的涵洞与左匝道12连通,第一出车通道6与所述右匝道11连通,第二出车通道7经过主干道下方涵洞与左匝道12连通;
在所述收费站2和主干道1之间还设置有第一纠错通道8和第二纠错通道9,所述第一纠错通道8设置在第一进车通道4的右侧并与右匝道11连通,所述第二纠错通道9设置在第二出车通道7的左侧,第二纠错通道9经过主干道1下方的涵洞与左匝道12连通。
所述第一纠错通道8和第二纠错通道9的出入口均设置有提示牌3。
所述第一纠错通道8的入口与第一进车通道4的出口的距离为100—150米。
所述第二纠错通道9的入口与第二出车通道7的出口的距离为 100—150米。
所述第一纠错通道8与第二纠错通道9的两侧设置有护栏。
司机在进入第一进车通道后发现自己的行驶方向错误后,可以通过第一纠错通道重新回到收费站口,然后再次进入第二进车通道后就能进入正确的行驶方向;如果司机在进入第二进车通道后发现自己的行驶方向错误后,继续前行至第二纠错通道,经过第二纠错通道回到收费站口,然后进入第一进车通道就能进入正确的行驶方向。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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