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对软件侵权行为的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方法及系统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410293939.1 申请日: 2014-06-27
公开(公告)号: CN104036156A 公开(公告)日: 2014-09-10
发明(设计)人: 麦永浩;黄娜;姚秋凤;杨超;杨红平;吴燕波;郝万里 申请(专利权)人: 麦永浩
主分类号: G06F19/22 分类号: G06F19/22
代理公司: 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2222 代理人: 张火春
地址: 湖北省武汉*** 国省代码: 湖北;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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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一种 软件 侵权行为 电子 数据 取证 鉴定 方法 系统
【说明书】:

 

技术领域

发明属于软件工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对软件侵权行为的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各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含量逐年提升,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现爆炸式上升的趋势。软件侵权是一种比较常见,且更具隐蔽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步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即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电子科技日益发展,软件不再局限于计算机软件,还有其他平台中的软件,如Android,ios等智能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鉴定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它的解释,主要是指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使用的数据结构、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1991年,美国纽约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在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阿尔泰公司的审理中,运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确定软件的结构及组织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随后有判决认为计算机程序的功能不受版权法保护。“抽象”是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从保护范围中排除;“过滤”是从程序的表达中过滤掉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比较”则是将被控侵权的程序与经过抽象过滤之后所剩余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告程序的表达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性,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成立。但是没有从软件开发与应用角度对软件进行鉴定的具体方法和系统流程。

 

发明内容

       本发明针对常见且极具隐蔽性的软件侵权行为,提出了一种对软件侵权行为的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方法及系统。通过校验、对比和查找,找到受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证据,并进行时间轨迹分析、来源分析,从而认定是否构成软件侵权行为。

        本发明的方法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对软件侵权行为的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取证;其具体实现包括以下子步骤:

步骤1.1. 数据镜像:将送检数据和样本数据全部备份到另外的存储介质中以保护数据完整性,并且方便对送检存储介质做数据恢复;

步骤1.2. 数据恢复:对送检存储介质做数据恢复,检查删除数据中是否包含与原告软件相同的诸如名称或标识类信息;

步骤1.3. 安装程序目录对比:首先,在安装软件之前将送检软件安装程序目录与样本软件安装程序目录进行对比,检查目录结构是否相似,将目录下的文件分别用十六进制编辑器打开,查找时间戳信息,并做详细记录;然后,分别安装两套软件,检查安装过程中的步骤、配置、运行界面是否相似;

步骤1.4.  对安装后的两套软件的数据进行比对;

步骤1.5.  校验值对比:首先对两套软件每个模块的主执行程序提取校验值,对比是否一致;然后对每个模块所包含的文件进行校验值对比,检查文件是否一致;

步骤1.6.  数据库对比:将两套系统的数据库还原,进行数据和数据库设计的对比; 

步骤1.7.  源程序的对比:若双方提供了各自软件的源代码,则直接进行对比;若未提供,则将目标程序反编译得到源码之后进行对比;

步骤2:鉴定;其具体实现包括以下子步骤:

步骤2.1.  对上述检查、对比结果进行过滤;

步骤2.2.  认定:对取得的时间戳信息进行时间轨迹分析,若送检软件安装目录、源程序的创建时间与样本软件一致,则可认定为抄袭、侵权;若创建时间早于样本软件,则侵权不成立;若创建时间晚于样本软件,则进一步对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做分析,并分析上述步骤1中取得的其他校验、对比结果,做出认定。

作为优选,步骤1.3中所述的时间戳信息,包括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和访问时间。

作为优选,步骤1.4中所述的对安装后的两套软件的数据进行比对,其具体实现包括以下子步骤:

步骤1.4.1:两套软件的文件管理结构对比,检查送检软件与样本软件的文件管理是否一致或评判出相似度,做详细记录;

步骤1.4.2:两套软件的模块文件结构、数目、类型、属性对比;分别打开两套软件的模块文件夹,对比所包含文件的数目、文件名称、文件类型和属性说明,检查是否一致或相似,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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