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机械搬运工具车在审
申请号: | 201410336932.3 | 申请日: | 2014-07-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414908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19 |
发明(设计)人: | 张鑫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达人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J5/00 | 分类号: | B25J5/00 |
代理公司: |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2211 | 代理人: | 杨慧玲 |
地址: | 300350 天津市***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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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机械 搬运 工具车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创造属于一种搬运装置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可以全方位旋转的搬运工具车。
背景技术
现有的搬运装置主要是由机械手臂、水平移动装置、导轨等组成。机械手臂能模仿人手和臂的某些动作功能,用以按固定程序抓取、搬运物件或操作工具的自动操作装置。机械手是最早出现的工业机器人,也是最早出现的现代机器人,它可代替人的繁重劳动以实现生产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减轻人的工作负担。但是现有的设备在搬运作业时,只能在水平方向在导轨上移动,这就使手臂的活动空间受到限制,不够灵活。
发明内容
本发明创造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移动灵活、方便操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移动式机械搬运工具车。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创造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机械搬运工具车,包括操作台1、机械工作系统。所述机械工作系统设有第一机械臂3、第二机械臂4、吸盘5。
所述操作台1上端面设有转动盘2和控制盒6,所述控制盒6位于转动盘2的外侧。所述操作台内部设有驱动装置,通过所述控制盒6控制驱动装置工作,所述驱动装置为互相垂直的锥齿轮;
所述操作台1前侧安装一扭转把手7,所述扭转把手7通过垂直的锥齿轮与转动盘3咬合连接,转动扭转把手7,通过齿轮咬合,可以带动转动盘360°旋转,进而带动与旋转盘相连接的机械手臂转动。
所述操作台1底部装有四个万向轮8,可以灵活移动。
所述第一机械臂3一端与转动盘2相连接。另一端端与第二机械臂4前端相连接,所述第二机械臂4末端与吸盘5相连接;
所述第一机械臂3、第二机械臂4为中空管状结构,内置控制线路。线路一端与操作台内部的驱动器连接,另一端与吸盘连接;
为防止线路老化、破损,在线路外加一线束套管10,所述线束套管10安置于第一机械臂3、第二机械臂4内部,所述第一机械臂3前侧设有两个可以打开的可视窗9,便于检查内部线路。
所述吸盘内部设有电磁感应线圈,通过所述控制盒6控制,通电后,产生磁性,进行吸附金属零部件。
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不仅可以再水平方向灵活移动,还可以360°作业,抓取金属零部件存放至指定位置,用以替代人工来进行搬运作业。
附图说明
图1是一种机械搬运工具车示意图
图中:
1、操作台 2、转动盘 3、第一机械臂
4、第二机械臂 5、吸盘 6、控制盒
7、扭转把手 8、万向轮 9、可视窗
10、线束套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例做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机械搬运工具车,包括操作台1、安装于操作台上端面的转动盘2,转动盘2与第一机械臂3的一端相连接、第一机械手臂3另一端与第二机械臂4前段相连接、第二机械手臂的末端与吸盘5相连接。所述第一机械臂3、第二机械臂4为中空管状结构,内置控 制线路。线路一端与操作台内部的驱动器连接,另一端与吸盘连接;为防止线路因反复弯曲老化、破损,在线路外加一线束套管10,用以保护线束,所述线束套管10安置于第一机械臂3、第二机械臂4内部;所述第一机械臂3前侧设有两个可以打开的可视窗9,便于检查、维修内部线路。
所述操作台1前侧安装一扭转把手7,所述扭转把手7固定连接一水平轴承,轴承的另一端为锥齿轮,通过垂直的锥齿轮与转动盘3下部的竖直轴承末端的锥齿轮啮合连接,转动扭转把手7,通过齿轮啮合转动,可以带动转动盘360°旋转,进而带动与旋转盘相连接的机械手臂转动,进而带动吸盘转动,可以吸附操作台四周不同位置的金属零部件。
所述操作台1内部设有驱动装置和电源,通过操作台1上端面左侧的控制盒6启动电源,为驱动器供电,上端面设有转动盘2和控制盒6,所述控制盒6位于转动盘2的外侧。所述操作台内部设有驱动装置,通过所述控制盒6控制驱动装置工作;
所述吸盘内部设有电磁感应线圈,通过所述控制盒6控制,开启电源通电后,电磁感应线圈产生磁性,进行吸附金属零部件,通过转动扭转把手,将吸盘调整至所需要的存放容器位置上方,通过控制盒6关闭电源通电后,电磁感应线圈磁性消失,可将已吸附的金属零部件放下。
所述操作台1底部装有四个万向轮8,可以根据工作场地要求进行灵活移动。
以上对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创造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创造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创造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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