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及其实现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410338299.1 | 申请日: | 2014-07-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4063907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24 |
发明(设计)人: | 朱西平;何晋;李代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
主分类号: | G07B15/06 | 分类号: | G07B15/06 |
代理公司: | 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24 | 代理人: | 杨军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都***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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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速公路 出口 快速 收费 系统 及其 实现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具体涉及一种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及其实现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的增多,导致高速公路出口站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拥堵,在有些站点还相当严重。因此提高高速公路收费效率降能提高车辆通行率,达到减少收费出口拥堵及节能减排的目标。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解决现有收费出口拥堵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包括设置于安全岛上收费控制室内的收费控制机,设置于安全岛前部的读卡器,设置于收费控制室处的打印机、车辆检测器、摄像机,设置于安全岛后部的费额显示器,以及设置于安全岛后方的出口闸机;所述读卡器、打印机、车辆检测器、摄像机、费额显示器和出口闸机均与收费控制机相连;其中费额显示器采用多行显示方式,第一行显示当前正在收费的车辆应缴费信息,最后一行显示刚结束刷通行卡的车辆应缴费信息。
所述车辆检测器为采用地磁、地感或微波方式检测车辆,所述打印机为针式票据打印机。本发明的改进点主要在于将读卡器设置于安全岛前部(现有的读卡器设置在收费室内),同时将费额显示器进行了改进设置为多行显示。
上述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的实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车辆用户在读卡器处刷通行卡,收费员确认收费车型,收费控制机计算出车辆通行费;
(2)费额显示器显示收费车牌号和收费金额;同时打印机打印收费票据;
(3)车辆用户在缴费窗口缴费和取发票;
(4)车辆通过车辆检测器,摄像机进行摄像,并传输到收费控制机;
(5)出口闸机打开,车辆通过;车辆通过后出口闸机关闭。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有益效果:
本发明通过将读卡器前置到安全岛前部,改变收费所有操作行为集中于收费窗口的情况,同时将收费发票打印并行操作,达到以空间换时间,极大地较少车辆缴费通行时间,有效的解决了出站口堵塞的情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流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
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包括设置于收费控制室内的收费控制机,还包括设置于安全岛前部的读卡器,设置于收费控制室处的打印机、车辆检测器、摄像机,设置于安全岛后部的费额显示器,以及设置于安全岛后方的出口闸机;所述读卡器、打印机、车辆检测器、摄像机、费额显示器和出口闸机均与收费控制机相连;其中费额显示器采用多行显示方式,第一行显示当前正在收费的车辆应缴费信息,最后一行显示刚结束刷通行卡的车辆应缴费信息。所述车辆检测器为采用地磁、地感或微波方式检测车辆,所述打印机为针式票据打印机。
如图1所示,上述高速公路出口站快速收费系统的实现方法如下:
(1)车辆用户在读卡器处刷通行卡,收费员确认收费车型,收费控制机计算出车辆通行费;
(2)费额显示器显示收费车牌号和收费金额;同时打印机打印收费票据;
(3)车辆用户在缴费窗口缴费和取发票;
(4)车辆通过车辆检测器,摄像机进行摄像,并传输到收费控制机;
(5)出口闸机打开,车辆通过;车辆通过后出口闸机关闭。
将本发明的收费方式和现有的收费方式进行比较如下:现有的缴费方式是车辆达到缴费窗口后,将通行卡交于收费员,收费员刷卡后确定费用,然后在显示器上显示,客户随后准备缴纳的费用交给收费员,之后收费员将发票给客户,随后放行。
然而本发明充分利用了安全岛前部到缴费窗口之间的距离能够容纳三四辆车的状况,进行了合理的设计将读卡器设置于安全岛前部(现有技术是将读卡器设置于收费室内),故而当第一辆车刷卡后继续前行到缴费窗口后,根据显示器上显示的费用缴纳相应的费用,此时后方车辆一辆接一辆的刷卡,随后在显示器上显示刷卡后车辆应缴纳的费用,车辆在刷卡到缴费窗口这段距离等候时便可准备好自己应缴纳费用,等到达缴费窗口时便可快速缴费,继而通行。与现有的缴费方式相比,充分利用了出站口的空间位置,达到节省时间。
按照上述实施例,便可很好地实现本发明。值得说明的是,基于上述结构设计的前提下,为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即使在本发明上做出的一些无实质性的改动或润色,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质仍然与本发明一样,故其也应当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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