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球杆有效
申请号: | 201410349993.3 | 申请日: | 2014-07-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24492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2-04 |
发明(设计)人: | 中村崇 | 申请(专利权)人: | 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3B53/00 | 分类号: | A63B53/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梅高强;崔巍 |
地址: | 日本兵库县神户***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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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包括:
杆头、杆身和握把;其特征在于:
球杆长度为43英寸以上并且48英寸以下;
绕着摆动轴线的球杆的转动惯量Ix小于或等于6.90×103(kg·cm2);
如果绕着所述摆动轴线的杆头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hs(kg·cm2),则比值Ihs/Ix大于或等于0.88;并且
如果球杆重量被定义为Wc(kg);
杆头重量被定义为Wh(kg);
从握把端到所述球杆的重心的轴线方向上的距离被定义为Lc(cm);
从所述握把端到所述杆头的重心的轴线方向上的距离被定义为Lh(cm);
绕着所述球杆的重心的球杆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c(kg·cm2);并且
绕着所述杆头的重心的杆头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h(kg·cm2);
所述转动惯量Ix(kg·cm2)根据以下等式(1)计算,所述转动惯量Ihs(kg·cm2)根据以下等式(2)计算:
Ix=Wc×(Lc+60)2+Ic (1)
Ihs=Wh×(Lh+60)2+Ih (2)。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
绕着所述摆动轴线的杆身的转动惯量Iss(kg·cm2)小于或等于700;并且
如果杆身重量被定义为Ws(kg);
从所述握把端到所述杆身的重心的轴线方向上的距离被定义为Ls(cm);并且
绕着所述杆身的重心的杆身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s(kg·cm2);
所述转动惯量Iss根据以下等式(3)计算:
Iss=Ws×(Ls+60)2+Is (3)。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
绕着所述摆动轴线的握把的转动惯量Igs(kg·cm2)小于或等于150;并且
如果握把重量被定义为Wg(kg);
从所述握把端到所述握把的重心的轴线方向上的距离被定义为Lg(cm);并且
绕着所述握把的重心的握把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g(kg·cm2);
所述转动惯量Igs根据以下等式(4)计算:
Igs=Wg×(Lg+60)2+Ig (4)。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如果绕着所述摆动轴线的杆身的转动惯量被定义为Iss(kg·cm2),则Iss/Ix为0.092以上并且0.120以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如果从杆身细端到所述杆身的重心的轴线方向上的距离被定义为Lf1,并且杆身长度被定义为Lf2,则Lf1/Lf2为0.55以上并且0.67以下。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杆头重量Wh为0.175kg以上并且0.200kg以下。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其特征在于:
所述转动惯量Ix大于或等于6.30×103(kg·cm2);并且
比值Ihs/Ix小于或等于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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