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无效
申请号: | 201410402946.0 | 申请日: | 2014-08-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08870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28 |
发明(设计)人: | 李林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林敏 |
主分类号: | B26B19/38 | 分类号: | B26B19/38;B26B19/28 |
代理公司: | 广西南宁公平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5104 | 代理人: | 王素娥 |
地址: | 532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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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共用 充电器 剃须刀 | ||
1.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其特征在于,由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1)、手机充电器(2)和手机数据线(3)构成:所述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1)内装有电路板,所述电路板由手机充电插口SUB尾插(4)、指示灯(5)、二极管(6)、3.7V充电电池(7)、开关(8)和3.7V电动机(9)组成:所述指示灯(5)连接在手机充电插口SUB尾插(4)正、负极上;所述二极管(6)分别与指示灯(5)的正极和3.7V充电电池(7)的正极连接;所述3.7V充电电池(7)的负极接在指示灯(5)的负极上;所述3.7V电动机(9)的负极接到3.7V充电电池(7)的负极上,3.7V电动机(9)的正极与开关(8)的一端连接,开关(8)的另一端接在3.7V充电电池(7)的正极上,构成电路板;所述手机充电器(2)设有插口(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1)用手机充电器(2)充电时,将手机充电器(2)插入电源,手机数据线(3)的一端插入手机充电插口SUB尾插(4)中,手机数据线(3)的另一端插入手机充电器(2)的插口(10)中就可以给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1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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