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绝缘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410460597.8 | 申请日: | 2014-09-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68449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2-25 |
发明(设计)人: | 袁英江;刘宪生;易清瑞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乡电电力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3C3/70 | 分类号: | B03C3/7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00080 北京市海淀***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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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生物 燃气 高压 静电 绝缘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绝缘装置,具体是一种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绝缘装置。
背景技术
生物质燃气经包括喷淋水洗等其他方式处理后还有较高的焦油及粉尘含量,不能满足燃气发电机的要求。必须采用高压静电除焦器再次分离焦油及粉尘,分离效果的高低是由电压等级和电流密度产生的静电场强度决定。较好的焦油分离效果必须在电压高于35kv且有足够的电流密度条件下才能达到,电压越高分离效果越好。而绝缘技术决定了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电压等级和电流密度。
目前我国的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绝缘采用的是用悬挂绝缘子加穿墙套管组成,所有的绝缘子都裸露在生物质燃气中。由于生物质燃气含有焦油、粉尘、水蒸气等物质,这些物质极容易附着在绝缘子的表面,降低绝缘子的绝缘性能。市场上高耐压等级的绝缘子体积庞大不利于安装,价格昂贵成本高,因极容易有表面附着物破坏绝缘性能还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无法满足高压静电除焦器所要求的电压等级及电流密度,影响焦油及粉尘的分离效果,严重时造成绝缘子的电击穿损坏,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基于以上因素所以一般的电压为30kv左右,处理后的生物质燃气焦油含量为50mg/N·m3以内。还是会影响燃气发动机的运行及造成管道的堵塞。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提高焦油及粉尘分离效果的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绝缘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绝缘装置,包括绝缘子室和绝缘子,所述绝缘子安装在绝缘子室内,绝缘子室内填充有隔离生物质燃气的隔离液,多个绝缘子室均匀安装在高压静电除焦器筒体的侧面且处在同一个平面,一个绝缘子室穿过筒体形成穿墙套管,绝缘子室的顶端通过支架连接固定,支架下端悬挂高压静电除焦器的极丝盘。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绝缘子室设有三个。
作为本发明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绝缘子的材料为高分子复合材料。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用专用的隔离液浸泡绝缘子,使得绝缘子与生物质燃气完全隔离,避免因杂质附着表面而降低绝缘子的性能,使得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有足够高的电压等级和电流密度,提高焦油及粉尘的分离效果,保证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延长燃气发动机的使用寿命,降低燃气发动机的维护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A-A剖面图。
图3为本发明的仰视图。
图4为本发明的在筒体上的俯视图。
图5为本发明的在筒体上的侧视图。
图中:1-绝缘子室;2-隔离液;3-绝缘子;4-筒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5,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的绝缘装置,包括绝缘子室1和绝缘子3,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绝缘子3安装在绝缘子室1内,绝缘子室1内填充有隔离生物质燃气的隔离液2,隔离液2对绝缘子3起到隔离生物质燃气的作用,避免因杂质附着其表面而降低绝缘子3的性能,使得生物质燃气高压静电除焦器有足够高的电压等级和电流密度,提高焦油及粉尘的分离效果,保证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三个绝缘子室1均匀安装在高压静电除焦器筒体4的侧面且处在同一个平面,绝缘子室1的顶端通过金属材料的支架连接固定,保证绝缘装置的稳定牢固性,支架下端悬挂高压静电除焦器的极丝盘,挂在极丝盘上的极丝为静电场的一极,其中有一个绝缘子3用做穿墙套管,形成电路通道;筒体4接地,直流高压电源的负极通过穿墙绝缘子3接入金属支架到极丝,在高压静电除焦器内形成以极丝为电源负极,筒体4为电源正极的静电场,达到除焦目的。
通过本技术的应用使电压提高到50kv左右,极大的提高焦油的分离效果,处理后的燃气焦油含量低于10mg/N·m3,延长了燃气发动机的使用寿命,降低了燃气发动机的维护成本。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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